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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部队伍
随着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干部队伍不断壮大。解放初期,全县有行政和专业干部313人。1949年木兰县有行政及专业干部(以下统称干部)781人。其中党员干部287人,占干部总数的36.7%,女干部49人,占干部总数的6.2%。1958年全县干部发展到1 702人。其中女干部85人(不含中、小学教师),占干部总数的4.99%,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干部8人,占干部总数的O.47%,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干部78人,占干部总数的4.58%,党员干部46 1人,占干部总数的27%;少数民族干部31人,占干部总数的1.82%;45岁以下的干部1 054人,占干部总数的61.9%。1964年全县有干部2 258人,其中女干部397人,占干部总数的17.5%,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干部163人,占干部总数的7.21%;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干部669人,占干部总数的29.6%,党员干部630人,占干部总数的27.9%;少数民族干部126人,占干部总数的5.58%,45岁以下的干部2 126人,占干部总数的94.1%。1973年全县有干部4 108人,其中女干部921人,占干部总数的22.4%,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干部287人,占干部总数的6.98%,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干部1 279人,占干部总数的31.1%;党员干部 631人,占干部总数的39.7%;少数民族干部159人,占干部总数的3.87%,45岁以下的干部3 474人,占干部总数的84.5%。到1985年,全县干部发展到4 349人,比1949年增加5.5倍。其中女干部 134人,占干部总数的26%;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干部468人,占干部总数的10.8%;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干部2 741人,占干部总数的63%;党员干部 901人,占干部总数的43.7%;少数民族干部197人,占干部总数的3.84%;45岁以下的干部3 557人,占干部总数的81.7%。国家行政、专业干部基本情况统计表(附表)
二、干部来源
(一)从老解放区调派干部。1946年,省委从关内老解放区调派35名干部,随军来木兰,开辟新区。
(二)从城镇和农村吸收录用干部。木兰解放初期,根据政权建设的需要,从城镇知识分子和农村基层干部中补充了一批干部,因而干部队伍逐渐扩大。1946年仅313人,到1949年,全县干部队伍增加到781人。50年代,又从城镇初中毕业生和农村高小毕业生中吸收了815人。70年代,从以农代干人员中,转为正式干部132人。
(三)从工人中吸收录用。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人,1979年以前在于部岗位工作,年龄在40岁以下的,经考试合格均可转为正式干部。按照这一规定,从1979年至1985年,由工人转为干部658人。
(四)接收军队转业干部。1958年至1966年,全县共接收部队转业干部696名。1974年至1985年,接收三批部队转业干部142名。1980年,根据中央关于"将1966年至1975年期间军队复员干部改办转业"的指示精神,对此期间复员到地方当工人的部队干部作了改办转于处理。全县符合改办转干的复员干部60人,改办58人,其中当干部的42人,按干部管理当工人的16人。
(五)接收国家分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1958年至1965年,分配到县内的大、中专毕业生116名。1973年至1985年,分配到县内的大专毕业生132名,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756名,这些毕业生多数是按照对口分配、学以致用的原则分配的,只有少数学生分配到行政机关。
(六)招聘合同制干部。1985年干部制度实行改革,从城镇青年、工人、农民中招合同制干部45名。
(七)招考录用干部。1980年,人民银行、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上级主管业务部门要求,从待业青年中经过考试录用了83名干部。
三、干部管理
干部管理工作,总的原则是党管干部。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采取分级、分口管理。按照上级规定,干部管理的权限和分工是:县委书记、县人大主任、县长、县政协主席由省委管理,县委副书记,县人大副主任、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或其他相当于副处级干部,由地委管理;科级、副科级干部,由县委管理,股级和一般干部,属党群部门的,由县委组织部管理,属政府部门和国营企事业单位的,由县政府人事局管理。1985年,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属于各局的股级干部和一般干部以及各局所属的企事业股级干部、一般干部,由各系统党委管理。
(一)干部任免
县内干部任免,在县委领导下,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党群部门干部,由县委组织部行文任免。政府部门干部和各企事业干部由县政府人事局行文任免。各乡镇党群干部由县委组织部行文任免;各乡镇政府干部由县政府人事局行文任免。
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领导成员,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成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外,还要按照党章和法律由同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委员会选举产生。
(二)专业技术干部管理
1980年,县内成立了科学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对全县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会计人员、教学人员、经济人员、统计人员、图书档案人员进行了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职称评定工作分为职称套改、晋升、确定三个方面。工程师、农艺师,会计师、主治医师等中级职称,由松花江地区行署科学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助理工程师、助理农艺师、助理会计师、助理统计师、医师等初级以下职称,由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1980年到1983年9月,全县共有875名专业技术干部获得了技术职称。其中,获中级职称的87名,获初级职称的259名,获技术员、统计员职称的529名。1983年9月,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全县职称评定工作暂停。1983年取得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布情况表(附表)
对没有行政级别的专业技术干部,按一般干部进行管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干部县内分配、调动工作由主管局管理,外调由县委管理。
在开展技术职称评定的同时,县科委为中等技术专业干部建立了科技档案,记载科学技术成果和业绩。人事档案由县人事局管理。
(三)审干
1956年2月至1957年2月,木兰县委根据党中央"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成立了审干办公室,抽调了专职干部开展审干工作。
在县委领导下,审干办公室在县直机关划分13个核心组,分两批进行了审查。被列审查范围的干部有 328名,列为审查对象的干部97名,占审查范围的7.3%。通过审查,不做结论的59名,做出结论的35名,保留原结论的3名。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对干部进行了两次错误的审查:1968年4月,对全县3 313名干部进行第一次审查,发现有"各种嫌疑问题"的802名。1972年初,对全县3 173名干部又进行了第二次审查,有1 027名干部列为审查对象,占干部总数的32.3%。经过审查,定为一般历史问题的有7名,家庭出身不清的有6名,有重大社会关系的(即亲属中被处死的、被关押的、被管制及在海外有亲友的)22名。
这两次审干中,出现了大批冤假错案。1976年,打倒"四人帮"后,全部进行了平反。
(四)精简下放
1.精简干部
根据中央精兵简政的指示精神,县内先后两次进行精简机构、精简干部工作。
1957年,对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了整编。将180个科、公司、股、所、站、组整编为149个,占原机构的82.7%,人员编制精简231人。其中党政群机关减少29名,乡镇机关减少60名,企事业单位减少152名。被精简下来的干部,充实到基层的有20名,到新建机构工作的有6名,参加农业生产的有78名,调往外县工作的有12名,调往其它部门工作的34名,当工人的111名,离职学习的4名,派往公私合营单位任公方代表2名,列编外休养的有17名,因犯错误被开除的3名,还有44名干部等待重新分配。
1962年,县内对机关进行第二次精简调整。经过调整,县级党政机关由43个减少到34个。人民公社由10个增加到12个。县直附属企事业单位由75个减少到65个,人民公社以下的事业单位由8个减少到5个。在精简调整机构的同时,对干部也进行了精简,从2 865名干部中纯精简785名。见木兰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精简情况统计表。
2.干部下放劳动
1958年,遵照党中央关于干部上山下乡参加劳动锻炼的号召,县委召开干部上山下乡参加劳动锻炼的动员大会。会后,干部纷纷报名,申请下放到农村去劳动锻炼。经县,委批准,于3月7日和17日分两批下乡103名干部。其中科级干部1名,股级干部3名,一般干部99名;党员10名,团员39名,占下放干部总数的47.5%。在这些下放干部中,有76名参加了第一线农业生产(9月,有50名被抽调到炼钢厂),有25名参加了工业生产,还有1名派到商业饲养场,1名去林场。
1959年至1966年,对没有参加过工农业生产劳动,没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三门"(家门、学校门、工作门)出身,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的干部,每年都有一批下放到农业生产第一线参加劳动锻炼。据统计,1959年下放31名,1960年下放35名,1961年下放18名,1964年下放10名。
196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学校毕业生劳动实习试行条例的通知"精神,县内抽调了9名大学毕业生下放到农业生产第一线参加劳动锻炼。
县内干部下放劳动锻炼最长的两年,最短的半年,即被调回原单位或重新分配工作。
19 60年,哈尔滨市为响应党中央提出的大办粮食、加强农业生产第一线的号召,于8月28日将市人委机关、道外人民公社702名干部和101名工人,派往县内参加农业生产第一线劳动锻炼。这批下放干部和工人,分别派往县内7个人民公社,59个管理区,239个生产队。1962年,县内又接收了哈尔滨下放干部4名,两次共接收哈尔滨市下放干部706名。
从1961年4月开始,哈尔滨市下放干部陆续被省、市调回8名,办理退职的8名,回原籍的3名,因贪污被开除的1名,木兰县抽调分配工作154名。其中,分配到县直机关12名,分配到人民公社26名,分配到财贸系统44名,分配到工交系统12名,分配农林系统8名,分配到税务局7名、银行11名,分配到文教卫生系统34名。余下的532名下放干部,于1962年7月,全部调回哈尔滨市重新分配工作。1962年木兰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精简情况统计表(附表)
(五)干部下派
根据中央保粮保钢、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和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号召,以及省、市委关于干部上山下乡,加强与充实农业生产第一线的指示精神,县内于1960年8月25日和10月20日,分两批下派了281名干部。其中,国家机关、企事业208名,人民公社73名,男262名,女19名,县委书记及县长3名,部、局、院长11名,人民公社书记,社长5名,科、股长36名,一般干部226名,党员97名,团员53名。这些干部,有64名派往人民公社任职(担任公社党委第一书记的3名,书记1名,管理区副支部书记、副主任60名),有78名干部派往生产队任职(担任生产队副队长65名,农业技术员5名,管理员、会计8名),有87名干部派往生产队当社员,有28名当工人,24名当营业员。
1960年,县内还接收哈尔滨市下派干部5批,790名。县委根据本人原来所从事的工作和特长,分别把他们安排到学校、工厂、卫生、商业等部门担任正副局(科)长、教员、技术员、大夫、营业员、工人,公社管理区副支部书记、副主任,生产队副队长、会计员等职务。1960年哈尔滨市下派干部情况表(附表)
(六)干部离、退休
根据195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1973年至1985年期间,全县办理干部离休的有424名,办理退休的有637名。这些干部离、退休后,在政治、生活、医疗保健各方面,县委和政府都做了妥善安排。同时,按规定给离休老干部每人每年拨150元特需费,做为老干部活动费和生活补助费。18级以上的离休干部还享受处级政治、生活待遇。
为了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1984年1月,县委设立了老干部局。同年,建了一幢819平方米的楼房,做为老干部活动室。楼内设有电影厅、游艺室和图书室。此后,各系统、各乡镇也相继建起了老干部活动室。在老干部局的组织下,成立了书法协会,体育协会、老干部学会,设置了老干部疗养所。在这些协会、学会的组织下,举办了烹饪、花卉、养鸡、养鱼、健身等各种适合老年人活动的讲座。开展了理论学习、体育比赛和参观、旅游、疗养等活动。据1985年统计,老干部活动中心图书室藏书500册,有4 912人次参加了县内外举办的乒乓球、篮球、棋类等各种比赛。同时还组织老干部疗养2 420人次,参观320人次。除参加上述活动外,还有一部分同志应聘到机关、学校、街道和企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发挥了自己的特长和业务技术专长。
四、干部调配
1946年木兰解放后至1952年干部调配一般由领导口头或者写张字条做为调动依据。1952年以后,开始了有计划地调配。据1952年至1966年统计,14年共调配干部1 535名。其中,为农业生产第一线充实骨干191名,为公社机关调配222名,为财贸系统调配274名,为文卫系统调配90名,为工业系统调配85名,为薄弱部门和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充实90名,为县直机关选调24名,为其它各部门调配559名。
1958年至1965年和1974年至1985年期间,在干部调配工作中,重点解决了干部夫妻两地生活问题。据统计,全县共有328名干部办理返籍和解决夫妻两地生活问题。
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人事部门积极为县内引进技术人材。据1985年统计,共调进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15人,助理工程师5人,其他技术人材181人。人事部门又根据县内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不拘一格地录用了各方面技术、管理人材13名。对12名用非所学的技术人材,做了适当的调整。并在全县14个乡镇挖掘出大、中专文化程度技术能人21名,对有一技之长的36名干部做了重新安排。
五、人事干部制度改革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着干部队伍要实现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在县、乡两级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了"三改三制”的人事干部制度改革。即一改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为选聘任期制,任期3年。据1985年统计,城乡参加选聘的副科级以上干部315名,被聘任的有292名,落聘7名,因年老体弱主动退居二线的16名。二改一般干部工作固定制为招聘合同制,聘期3年。据1985年统计,城乡参加招聘的一般干部、后勤工人1 520名(含机关后勤工人),被聘用的有1 375名,缓聘的67名,待聘的78名。三改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的集体领导制为首长负责制。在进行"三改三制"的同时,选聘30名年富力强的一般干部为领导干部,建立健全了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通过改革,干部结构发生了变化,素质有了提高。据1985年统计,各乡镇的领导干部招聘前的平均年龄为40岁,招聘后为37.6岁,平均下降了2.4岁。招聘前有中专(含高中)文凭的32名,招聘后大专程度的增加5名,中专(含高中)程度的增加11名。各机关的领导职数平均减少了O.6名。
六、干部奖惩
1952年,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工作人员有109人受到不同的奖励。其中,获工作模范称号的有60人,占干部总数的55%,获学习模范称号的有12人,获三反模范称号的有5人。此外还在会议上口头表扬了32人。在这些受到奖励的干部中,有科级干部2人、公司经理1人、股级=F部11人、科员26人、助理员3人、办事员12人、营业员54人。
1953年至1982年,干部的奖励,因没有资料,故不陈述。
1983年以后,干部奖励制度开始健全,每年的年末进行一次评选活动。据统计,1983年至1985年,全县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897人受到了奖励。其中,记功437人,占受奖的48.7%,记大功的259人,占受奖的28.8%,晋升工资的37人,占受奖的4.12%,给予一般奖励的164人,占受奖的18.28%。
在这些受奖人员中,忠于职守,成绩优良,起模范作用的有487人;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对国家做出贡献的有62人;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损失的有15人,在节约国家资材,爱护国家财产方面取得重大成绩的有18人;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做坚决斗争,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有18人,做出其它成绩的有297人。
在干部惩处方面,1949年3月,在克服无组织无纪律运动中,受到各种处分的有40人。其中,科级干部4人,科员36人;开除党籍的4人,党内警告的7人,撤职降级的3人,清洗回家的24人,判刑的2人。
1952年至1961年,在"三、五"反和"反右"运动期间,犯有各种错误的干部237人。其中,男性231人,女性6人。其错误性质:错划"右派分子"74人,占犯错误干部总数的31.2%;犯有两性关系错误的45人,占犯错误干部的18.9%;犯有贪污盗窃错误的42人,占犯错误干部的17.7%。此外,还有犯严重个人主义、违反政策错误的等等。对于犯有各种错误的干部,根据错误性质和悔过态度的不同,分别给予了记过、降职、降级、撤职、开除等不同处分。对个别严重的,还绳之以法或监督劳动。其中记大过处分的63人,占受处分的26.5%,受开除处分的52人,占受处分的21.9%。
1962年至1965年,在国民经济发生困难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期间,犯有各种错误的干部有85人。其中,违反政策、法律的有37人,占犯错误干部的43.5%;犯腐化堕落错误的23人,占犯错误干部的27%。此外,还有犯投机倒把错误的2人,贪污盗窃的6人,犯有其它错误的17人。在这些犯错误的干部中,给予开除处分的21人,开除留用察看的2人,撤职的4人,记大过的10人,记过的6人,警告的4人,其它处分的20人,免予处分的18人。
1983年至1995年期间,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各种错误的有17人。其中,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5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1人,弄虚做假欺骗组织的1人,投机倒把行贿受贿贪污盗窃的5人,腐化堕落的5人。根据犯错误性质的不同,给予警告处分的5人,开除留用察看的2人,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和刑事处分的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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