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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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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篇 人事 民政 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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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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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政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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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县内没有民政机构,社会福利和赈济由县衙或慈善会承担。
解放后,木兰、东兴两县民主政府设民教科,担负全县民政和文化教育工作。
1947年11月2日两县合并后,民教科改为民政科。1952年,劳动科与民政科合并。1959年民政科分出,改称民政局。1964年民政、人事、劳动科合并,称人事民政劳动科。1968年人事科分出,民政、劳动两科在一起称"民劳科"。1970年3月改称民政劳动领导小组。1972年民政科单设。1982年2月改称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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