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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十二篇 人事 民政 劳动
 
 
第二章 民政
 
 
第二节 社会福利
 
   
    一、孤寡老人供养
    1947年以后,为使鳏、寡、孤、独和没有劳动能力的老人生活有保障,政府一方面组织群众性的互助互济,让农村互助组无偿为他们包耕、代耕土地,另方面对生活没有保障的,国家还发放粮、款,给予救济。
    1956年,农村实现合作化后,县内孤寡老人由集体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简称五保)。
    1958年,全县大刮共产风。是年办起28所敬老院,共收养孤寡老人162名,占全县应保老人的70%。他们的生活费用,由所在生产队从公益金中提出转给敬老院。后因条件不成熟,又重新分散供养。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五保户"的供给水平也逐渐提高。1980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生产队撤销,为保证"五保户"的供给,又开始建立敬老院。1981年至1985年,县政府拨款17万元,除维修原建的5所敬老院外,又新建了8所敬老院,共收养老人233名,占全县"五保"老人的20%。并在9所敬老院里设立了夫妻间和光荣间,在11所敬老院里设立了文化活动室。部分敬老院有电视机、收音机、洗衣机和缝纫机。未被收养的“五保”老人由各村负责,全年供给水平在180元以上。对其中生活不能自理的,各村政府还配备了护理人员。
    "五保"老人所需费用,由所在乡(镇)、村集体公益金和政府拨给的一部分救济金中支付。
    二、残疾人安置
    建国后,政府为生活没有保障的残疾人发放了粮款救济,对有工作能力的残疾人,注意发挥了他们的智慧和才能,为社会创造财富。1959年木兰兆麟小学附设了聋哑班。聋哑儿童初中毕业后,县政府为其安排了工作。1973年,为解决残疾人就业,民政部门拨款32.05万元,在东兴建立1处福利综合编织厂,安置16名残疾人。这个工厂从建立至1985年,已为社会创造价值1.5万元。1958年,县内还建立了精神病院,设置35张床位。患者在治疗期间所需费用,由黑龙江省民政厅拨给。1962年2月,该院并入海伦县精神病疗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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