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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济
为解决群众因病、水灾、火灾、御寒方面的困难,人民政府在不同时期都以不同形式给予适当的救济。1948年全县创建了37个义仓,存粮92.7万斤,发放救济粮7.4万斤。1948年至1958年,发动了节约"一碗米"运动,让群众互助互济。1958年以后,对农村劳动力不足和劳动力弱的困难户,给予工分补助。对于特殊困难户,国家则定期拨适量的款项、物资,给予必要的救济。对城镇职工和居民,因工资和其它收入难以维持生活的,国家给予临时救济。1972~1985年全县城乡社会救济费发放表(附表)
二、救灾
为解决各种自然灾害给人民在生产和生活上带来的困难,县内本着"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方针进行了救灾和度荒。
1957年,由于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沿江一带17个自然屯、1 252户农民受灾,有810间房屋被毁,14万亩耕地被淹没。为恢复灾民生产、生活,县人委动员非灾区群众向灾民捐献,组织受灾群众防洪排涝,修筑了防洪大堤,这些年来在防洪大堤的保护下,保住了良田。
1974年6月初,县内南部几个公社遭受了特大雹灾,把已出土的禾苗几乎全部打光,县革委会当即派出干部深入灾区,组织社员查田补苗,当年粮食获得了好收成。
1985年七、八月间,连续降雨42天,致使木兰达河、白杨木河、石头河等22条河流水位猛涨。全县有12.6万亩耕地受灾,有63个村屯进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 645万元。灾情出现后,县委、县政府召开6次专门会议,具体研究部署抗洪抢险自救工作。县直63个部、委、办、局和110个企事业单位及职工,为灾区捐献粮食518.33斤,人民币7 626元,各种单、棉衣、鞋帽等4 230件,布料3 882尺,红砖2 000块,煤炭10吨,牲畜饲草125万斤。民政部门下拨救灾款48.7万元,口粮240万斤,给196户灾民维修倒塌房屋449.5间,给556户灾民维修危房1 174间,发放棉被630床。县直各有关部门还放宽了政策,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活动。林业部门打开山门,允许农民进山采集、打烧柴,以优惠价格为灾民解决建房木材320立方米。水产部门给洪涝区灾民免费发放捕鱼证439份,并免收渔业管理费。工商部门为灾民优先办证,安排经营场地,并免收管理费。物资部门为灾民优惠下拨救灾玻璃29箱。交通部门对灾民搞自救性的运输业,免收管理费和养路费。税务部门对灾民从事生产自救的减免税额。农业银行对绝产的贷款户允许延期归还,不加息,不罚息。据统计,全县共组织9万人次、2 656户灾民参加了生产自救,增加收入36.6万元,户均收入146元,为恢复生产,安排生活创造了条件。
在救灾工作中,民政部门还发放救济款和救济物资来解决受灾户的困难:据1973年至1985年统计,民政部门共下拨救灾款222.2万元。1973~1985年自然灾害救济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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