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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十二篇 人事 民政 劳动
 
 
第二章 民政
 
 
第四节 优抚安置
 
      
    一、拥军优属
    1946年木兰解放后,于8月问在党和民主政府领导下,成立了拥军优属委员会,具体负责拥军优属工作。在全县展开了自愿募捐、给前方将士写慰问信活动。在农村组织群众为烈军属包耕、代耕土地。1956年以后,对烈军属的优待形式由包耕、代耕改为优待工分。1966年至1976年期间,因"文化大革命"而中断。1978年以后,县民政部门为烈军属发放定期定量补助。1980年后,把定期定量补助的重点放在烈士父母、配偶、老复员军人、孤老烈属和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战士的家属中。1982年将优待工分改为优待现金。此后,又提高了定期定量标准,扩大了补助面,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有了一定的改善。1978年至1985年,全县平均每年发放优抚费6.17万元。
    此外,每逢新年、春节、八一建军节,县委、县政府都召开联欢会、座谈会,听取驻军、烈军属对政府的意见和要求。每年春节来临,都组织城乡群众给烈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拜年,挂光荣灯,送对联、年画和纪念品,多年来已形成制度。1972~1985年城、乡优抚情况表(附表)
    二、抚恤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0年12月11日公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规定和部队评定的残废等级,县政府对回到县内的为革命负伤致残人员给予了终身抚恤。按其在职在乡发放残废抚恤金,使他们在生活上得以保证。1963年6月14日到7月2日,县政府对全县243名在乡三等残废军人伤残情况进行了复查,统一更换了证件。1972年8月,对全县258名革命残废军人又进行了一次复查,统一更换了证件,按重新检查评定的残废等级发放了抚恤金。据1985年统计,全县尚有残废军人231名,其中二等甲21名,二等乙51名,三等甲83名,三等乙76名。1972~1985年发放残废抚恤金统计表(附表)
    三、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6月,在县委、县人委的领导下,由县民政、武装、劳动三部门抽调专职人员组成转业军人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复员、回乡转业军人的安置工作。1958年5月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本着从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把安置工作的重点放到了农村。1966年"文化大革命"以后,由县革命委员会组成退伍军人安置小组,下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1980年,改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组成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从1950年6月至1985年末,全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5 284人。其中,安置在城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2 995人,安置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2 243人。1950~1985年全县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统计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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