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县志 |
|
|
|
|
|
|
《木兰县志》 |
|
|
第十二篇 人事 民政 劳动 |
|
|
第二章 民政 |
|
|
第六节 婚姻登记 |
|
|
1950年,为贯彻《婚姻法》,限制包办和买卖婚姻,保障婚姻自由,县内确定各区由民政助理负责婚姻登记,处理婚姻纠纷。据统计,1950~1985年期间,全县共办理婚姻登记59 250对。其中初婚116 492人,再婚2 008人。经过工作,破镜重圆的469对,办理离婚手续的3 892对,转法院处理的1 697对。1976年以后,为提高人口素质,婚姻登记机关在严格执行法定结婚年龄予以登记的同时,还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积极倡导晚婚、晚育和实行计划生育。婚姻登记统计表(附表) |
|
|
|
|
|
附件:显示原文件
|
|
|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
|
|
|
|
|
|
|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