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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十二篇 人事 民政 劳动
 
 
第三章 劳动
 
 
第一节 劳动管理
 
      
    一、劳动机构
    木兰解放初期,没有专人抓劳动工作。1952年开始,在民政科内设有专人负责管理劳动就业、工资福利。1959年,劳动业务从民政科中分出,成立人事劳动局,设劳动股。1960年3月单独成立劳动局。1963年9月改称劳动科。1966年至1968年期间,同人事科、民政科合并,对外称人民劳动办公室,后增加知识青年安置业务,人事又分出,所以改称民政劳动安置办。1970年11月,知识青年安置业务与劳动业务分开,单独成立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1973年3月,劳动业务同民政业务分开,成立劳动科。1981年,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并入劳动科,1984年改称劳动局。
    二、劳动力分配
    建国初期,县内没有统一的劳动力调配制度,各企业事业单位用人和系统内人员调配,分别由各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各企业产品的品种、数量、技术条件、劳动组织等也不断变化,这种变化经常打破企业劳动力的平衡状态。为解决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劳动力的需求矛盾,县劳动部门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从1952年开始建立了劳动力调配制度。在具体工作中,结合县内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以下几种形式进行劳动力调配。
    成建制的调动。因生产的变化,需要单独建厂,或因生产不景气,工厂倒闭,一个车间或一个工厂的职工成批进行调配。1970年至1981年期间,县内先后有15个工厂的15个车间,从原厂分出另建新厂,有8个企业的8个车间合并到其它工厂,共调配职工713人。1962年至1985年,有一个企业因经营亏损而倒闭,485名职工全部调出,分配到其它工厂。
    技术骨干调动。一个工厂技术力量的强弱,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一个工厂的命运。为保证一些骨干企业或新建企业有足够的技术力量,1951年至1985年期间,先后为13个企业调出调入技术人员177人。
    零星调动。因生产需要和照顾职工生活,每年都有少量人员调出调入。据1949年至1985年的不完全统计,共有563人做了零星调动。
    临时工转正。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通知以及企业生产的需要,1972年临时工转为固定性工人535人。
    转制。根据各个时期的生产变化和国家政策,1957年至1985年,从集体企业转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248人,从全民所有制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的职工394人,从待业青年转为集体固定工人3 538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原有调配权力过于集中的情况,已不适应改革后的发展需要。1984年,县内对原有调配制度进行了试探性的改革,即对各企业用工松绑放权,简化调动手续,在不改变所有制的前提下,企业之间可以自行商量调剂余缺。1985年,又进行了企业增减职工,劳动者可以自行选择工作岗位的改革,国家不再全部包下来调配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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