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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十二篇 人事 民政 劳动
 
 
第三章 劳动
 
 
第二节 劳动就业
 
   
    一、安置社会劳动力    
    解放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县内工业生产和其它行业的增加,所需劳动力越来越多。为适应这种形势,劳动部门按照省地的部署,通过各种形式,对社会劳动力进行了安置。据1949年至1985年末统计,36年间共安置社会劳动力23 286名。
    (一)劳动部门介绍就业
    1949年至1957年,全县由劳动部门介绍就业2 142人(含少数自行就业数)。1958年搞"大跃进",工业生产所需劳动力感到严重不足,为满足需要,劳动部门从农村劳动力和街道妇女中为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介绍就业7 664人。出现了平调农村劳力的现象,使农业生产受到损失。1966年至1980年,劳动部门从下乡知识青年和初、高中毕业生中介绍就业1 999人(下乡知识青年956人,初、高中毕业生1 043人);还为哈尔滨市、大庆市、七台河市的一些单位介绍就业342人。1980年至1985年,补充离、退休职工自然减员,由劳动部门介绍就业了3 853人。为提高知识分子的社会地位,鼓励他们安心于木兰的四化建设,1984年,县委、县政府决定对高级知识分子照顾安排一名子女就业,全县经劳动部门介绍,共安排其子女就业68人。
    (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1980年,按省劳动局召开的劳动就业会议精神,全县有1 674名待业青年自愿组织起来办起了厂(场)、店。
    (三)自谋职业    
    1981年至1985年,为活跃经济,准许一些社会上闲散劳动力、待业青年和劳教释放人员,从事工商业个体劳动,县城有1 809人,乡镇有3 689人自谋了职业。
    (四)安置临时用工
    为适应机关企业用工的需要,1971年,木兰、东兴两镇成立了劳动力调配站(后改为劳动服务公司)。从成立至1985年,两镇平均每年为各部门调配临时用工4 180人次。    
    二、招收合同制工人   
    1984年,县内试行对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即在招收工人时实行统一考试,择优录取。录取后,由用工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可以继续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制工人的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均参照国家固定工人标准。因试行,至1985年劳动部门为县内各单位介绍合同制工人就业46名。木兰县职工人数统计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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