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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展生产,保证工人的身体健康,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3月24日,劳动部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根据条例和细则,全县国营企业职工开始实行劳保,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74~16.2%比例提取福利基金,用于劳保费用。1956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设福利费,城镇按本单位职工工资的5%提取,区乡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3%提取。1978年,县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又按本企业工资总额的11%提取福利基金,用于职工医药费、福利费和奖励费。对于完成税利计划指标的,超额部分按4:4:2分成,即:40%用于企业发展基金,40%上缴财政,20%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1983年,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费改为按2.5%提取。至1985年,全县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561个(全民所有制单位380个,集体所有制181个)。享受劳动保险的职工有19 448名(全民所有制职工14 226名,集体所有制职工5 222名)。
按政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上级规定,县内劳动保险项目逐渐增加,主要有:
医疗卫生待遇:1952年,县内各企业按劳保条例规定,职工患病,医药费由企业承担,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医药费由企业承担50%。同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行公费医疗。随着职工数量的不断增加,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费也不断增加。据1985年统计:全县企业支出医疗费87.3万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支出医疗费33.93万元,年人均44.96元。
职工离休、退休、退职:根据国务院1957年11月发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1966年前,劳动部门对少数老、弱、病、残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职工做了退休处理,并按其工龄长短,分别发给本人工资的50%、60%或70%的生活费。1966年至1976年期间,退休、退职制度遭到了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内又恢复了职工退休、退职制度。对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医生鉴定证明,确实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职工,做了提前退休、退职处理。为照顾职工,还允许给退休、退职职工安排一名子女顶替工作。对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或1948年前参加工作、享受实物薪金制待遇的老干部,自1982年开始,办理离休手续。与上述条件相同的工人,自1983年开始,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办理退职的干部、工人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40%的生活费,不足30元的发给30元。到1985年末统计,全县离休干部424名,退休干部637名,退职干部20名,全民所有制企业照发原工资的退休工人有336名,其他退休工人有2 009名,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退职、退休工人有412名。
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按死者生前职务和级别,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并发给250元丧葬补助费,企业职工因公非因公死亡,分别发给本企业平均工资的3个月或2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按规定标准,每月发给其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企业职工因公死亡,按供养直系亲属人口数量每月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供养1人者按本人工资25%,供养2人者按本人工资的40%、供养3人以上者按本人工资的50%发给。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按其供养遗属人口数,一次性发给救济费,供养1人者发给6个月,供养2人者发给9个月,供养3人者发给1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据统计,1985年全民所有制职工享受救济费、抚恤费全年共计7.5万元。
补贴、补助:1956年12月开始,国家每年发给职工每人冬季取暖补贴费30元,1962年增至37元。1965年4月1日起,国家每月发给职工(包括职工家属每人粮煤补贴费0.29元,1966年8月1日起增至O.64元),以后增人不增补贴费。1979年1O月,每月发给职工每人副食品差价补贴费5元。1985年每月每人又增加副食品差价补贴费5元。1983年1月2日起,每月发给职工每人洗理费2元,1985年又增加了洗理费2元。1983年起每年发给职工每人每年冬储秋菜补助费20元。1985年1月起每月发给职工每人每月肉食品差价补贴费2.5元。1980年起,有少数单位因工作性质不同,发给每人每月上下班交通补贴费3元。1985年起,每年发给职工独生子女费60元。对于生活困难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县人事部门审批,企业单位自行掌握,定期、不定期地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集体福利:1953年,国民经济恢复后,县内开始兴办职工集体福利事业。一些比较大型的企事业单位逐渐建立了职工食堂、浴池、理发室、哺乳室、托儿所和文化娱乐场所。"文化大革命"期间,福利事业被视为"修正主义"而停办,福利费被挪作它用。1978年至1985年期间,由于生产的发展,集体福利事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据统计;8年中新建职工住宅12 844万平方米,修缮职工住宅730平方米,更换职工住宅400平方米,建集体宿舍700平方米。建立娱乐场所30处、敬老院13处、疗养所1处。至1985年,全县托儿所发展到62处。其中企业办托儿所39处,入托职工子女318名。街道办托儿所3处,入托幼儿19名。机关、事业单位办托儿所20处,入托职工子女293名。全民所有制单位劳保福利费构成情况(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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