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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十二篇 人事 民政 劳动
 
 
第三章 劳动
 
 
第五节 劳动保护
 
      
    一、劳保用品
    建国后,国家对县内的工矿、企事业职工十分关怀,按不同工种发放不同劳动保护用品。县内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有:棉布服、棉大衣、胶鞋、雨衣、雨靴、毛巾、手套、肥皂等物品。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保持和提高了劳动者持久的劳动能力,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据统计:1981年至1985年期间,县内有51个工厂、5 071人享受劳动保护。
    二、劳动保健
    1963年,县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毒性作业的工人,开始发放劳动保健食品。全县经过劳动、医务部门检查确认,有10个单位、511人享受劳动保健食品待遇。由于化学工业的增加,1973年,全县已有21个单位、770人享受劳动保健食品待遇。1981年全县有30个单位、1 142人享受劳动保健食品待遇。至1985年,全县已有37个单位、1 387人享受劳动保健食品待遇。
    三、安全生产
    建国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安全生产,50年代,提出了"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又须安全"。70年代,提出了"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80年代,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了生产安全,广泛地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各工厂企业还制订了安全操作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四防制度,并建立了由领导、技术员、工人参加的“三结合"检查组织,设置了专、兼职安全员,经常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消除了各种不安全隐患。
    随着生产和取暖锅炉设备的增加,县劳动部门还加强了对锅炉的安全生产管理。1983年1O月,成立了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具体负责对全县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查。1985年,压力容器检验所对全县压力容器进行了调查摸底。据统计:全县有氧气瓶228只,民用石油液化气瓶560只,氨瓶20只,石油液化槽车1辆,其它压力容器30只。通过调查,摸清了情况,加强了管理。
    此外,为了安全生产,还加强了对特殊专业工人的培训。从1963年起,每年都由劳动、电业、交通及其它有关部门一起,对电工、电焊工、司机、锅炉工进行一次培训和考核,对不称职的、不持证的,坚决不准操作,有效地避免了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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