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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十二篇 人事 民政 劳动
第三章 劳动
第六节 精简下放 减少城镇人口
为了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国务院关于精简职工的指示,从1961年开始,对1958年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进行精简下放,减少城镇人口,安置回乡、下乡人员。
1961年至1963年期间,全县精简职工4 176人。其中,由全民所有制转为集体所有制职工1 038人,占被精简职工总数的24.8%。3年纯精简职工3 138人,占196O年末在职职工总数的37.1%。在此期间,全县减少城镇人口8 340人。其中,木兰镇减少5 751人,东兴镇减少2 589人。
与此同时,全县共接收安置回乡、下乡人员3 279户、9 985人。其中,接收哈尔滨市下乡的943户、3 220人;安置县内下乡的2 216户、6 340人;接收从其它地区返乡的1 20户、4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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