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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十三篇 军事
第一章 兵役
第二节 义务兵役制
1955年2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改志愿兵役制为义务兵役制。为做好义务兵的征集工作,成立木兰县征兵办公室,以县武装部政委樊黄龙为首,从县直有关部门抽调28人组成工作队,到柳河试点。取得经验后,于同年12月征兵工作在全县铺开。这一年共征集新兵170名。
从1955年以后,一直执行义务兵役制。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从此,"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从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至1985年的30年间,全县共征兵5 548人,其中女兵12人,飞行员32人,平均每年征兵18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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