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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十三篇 军事
 
 
第二章 民兵
 
 
第一节 民兵组织
 
    
    1946年木兰解放后,县民主政府在建立地方公安武装的同时,还普遍建立了民兵武装。民兵武装分普通自卫队和民兵两种。当年,全县有普通自卫队员9 366名,民兵 1 985名。1947年,普通自卫队员发展到12 193名,民兵发展到2 390名。
    民兵武装组建之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保障了"斗地主,打土豪,分田地"运动的顺利进行。在配合部队"保卫胜利果实"、"保卫解放区"的斗争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1949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民兵工作,全县9个区均设立了民兵助理,107个村没了不脱产的武装队长。全县年满18岁至25岁的农村青年均编入民兵组织。年满26岁至40岁的青壮年编入了普通自卫队。至此,全县民兵发展到2 741名,普通自卫队发展到12 985名。
    1950年10月以后,为适应国防建设的需要,对民兵组织进行了整顿,在原有基础上,组织基干民兵(18岁至25岁,身体好,政治表现好,历史清白)5 361名,普通民兵(18岁至40岁,政治好,身体好)15 431名。并且配备了武器,规定了练兵时间。
    1952年9月,根据国家规定,全县民兵由志愿民兵制改为普通民兵制。参加民兵的条件是:政治上纯洁,身体健康,年龄18岁至40岁(女性18岁至25岁),全县107个行政村都设立了村队部,共有民兵23 791名。在民兵中,有荣、复军人478名,分别担任村、乡的民兵队长,成为民兵的骨干。
    1953年5月,为适应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东北军区的指示,认真贯彻了军委和总政规定的"民兵三大任务和八项守则",民兵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民兵素质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1958年9月,为响应党中央和毛泽东主席关于"大办民兵师"的号召,凡年满18岁至40岁的男性青壮年,均分别编入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队。县内共组建了1个民兵师、11个民兵团、122个民兵营、346个民兵连、1 383个民兵排,共有民兵40 769名。
    1962年,毛泽东主席发出关于民兵工作"三落实"(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的指示,全县各级民兵组织按照"三落实"的要求,立即组织实施,从而民兵组织更加巩固,制度进一步健全,干部齐备,活动经常。
    1963年,在基干民兵中选拔优秀骨干分子,组建武装基干连。全县组建了1个武装营4个武装连(其中1个机炮造):一连在柳河公社组建,二连在红星公社组建,三连在东兴公社组建,机炮连在木兰镇工业民兵团组建。营长由县武装部作训科长担任,政教由县武装部政工科长担任,副营长由作训参谋担任,专职连长、政治指导员由组建的公社书记兼任,副连长选配复员退伍军人和有一定军事素质的民兵干部担任。全营共有武装基干民兵429人,除达到人手一件武器外,每班还配备捷克式轻机枪1挺,五O式自动步枪2支,手榴弹8枚,干粮袋1条。机炮连配备了重机枪1挺,子弹2 000发,八二迫击炮4门,炮弹48发,六0迫击炮4门,炮弹48发(装备弹由县、公社人武部集中保管)。该营组建后,经过训练,提高了民兵军政素质,培养锻炼了民兵干部的组织指挥能力。
    1972年1月20日至2月15日,对全县民兵组织进行了整顿。经过整顿,全县有14个民兵团、10个民兵营、196个民兵连、1 065个民兵排,共有民兵49 968名。其中,基干民兵26 457名,普通民兵18 751名,排以上民兵干部4 760名。
    1981年,撤销民兵师,按团、营、连、排编制组建,将武装基于民兵分别改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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