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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十四篇 公安司法
 
 
第一章 公安
 
 
第二节 治安管理
 
   
    一、户籍管理
    解放后,木兰县户籍管理工作,结合土地改革运动开始进行。全县各区、村,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了清查登记。
    建国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在全县实行了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动8项登记制度。在城区发放了户口簿,并按城镇户口、农村户口、集体和暂住户口进行管理。城镇户口,由公安派出所负责登记管理,农村户口,由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1981年,全县12个人民公社(不包括木兰镇、东兴公社)分别建立派出所,改公社、大队两级管理为派出所统一管理。集体和暂住户口,由各单位保卫科(股)的专兼职户口员配合所在地派出所统一管理。
    1956年和1958年,公安派出所先后两次为城镇居民换发户口簿。1981年,又为全县12个农村人民公社民发放了户口簿。
    1949年至1985年全县进行了三次人口普查。第一次在1953年,第二次在1964年,第三次在1982年。
    1985年,木兰县总计为53 252户,237 11O人。其中女性114 168人,男性122 942人。非农业人口50 076人,暂住1 822人,出生2 357人(男性1 249人,女性1 108人,620名初生儿没落常住户口),死亡1 339人(男性777人,女性562人),迁入2 108人,迁出5 235人。
    二、交通管理
    1955年开始,按照政务院制定的《城市交通规则》,对违反交通规则造成车祸事故的,由公安机关和交通监理(包括农机监理)部门共同调查处理。据1975年至1985年统计,全县共发生交通事故98起,死亡39人,伤41人,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发生交通事故最多的是1978年,全年共发生20起,死4人,伤9人,经济损失4 106元;交通事故最少的是1981年,全年共发生4起,死1人,伤2人,经济损失400元。1975年至1985年木兰县交通事故统计表(附表)
    交通监理站在县城内的木兰大街设置了2处交通岗楼,在东兴镇中心十字街设1处交通岗楼。交通警察在这些地方宣传交通规则,指挥来往车辆,维持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以保障城镇交通安全。
    三、自行车管理
    1979年,建立木兰县自行车管理所,隶属县公安局领导,负责发放自行车登记卡片,征收自行车检验费。
    四、特业、枪支管理    
    建国初期,县公安机关就开始对旅店业、旧货业和刻字业进行管理。随着国家法令、法规的颁布,对特种行业的管理也逐渐加强。除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外,还不定期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为进一步加强对特种行业的管理,1985年县政府还颁布了"旅店业管理规定"、"刻字业管理规定"、"废旧物品管理规定",落实了各种治安管理责任和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对管理混乱、问题较大和违反特业管理规定、的单位,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停业或限期整顿,对无证营业的,则予以取缔。    
    1981年,根据公安部重新颁发的"枪支管理办法",对全县的运动枪、猎枪、公安、司法和要害部门工作人员用枪,进行了登记发证。公安部门还经常对枪库、弹药库进行检查,以明令制度,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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