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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十四篇 公安司法
 
 
第一章 公安
 
 
第五节 综合治理
 
      
    根据全国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议提出的"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方针和省委第四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确定的"五年内实现社会风气、特别是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目标,从1981年开始,在县委的领导下,全县上下认真抓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农村,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1985年,在全县405个村屯中,有194个村屯实行了治安承包,占应承包的47.9%,有专职治安员147人,兼职治安员47人,常年兼职、季节性专职治安员148人,有55个村屯实行了治安联防,102个村屯建立了季节性巡逻队。在城镇,各单位普遍建立了治安保卫责任制,增强了群众管理治安的自觉性,减少了犯罪因素。
    1985年,县委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各乡、镇成立了司法办公室。在利东镇、大贵镇增设了两处法庭,方便了群众诉讼。
    为搞好综合治理,各乡镇加强了治保会和调解委员会的工作。1985年,全县共发生各类民事纠纷4 104件,由治保会和调解委员会调解的3 900件,调解有效率达95%。基本达到了小事不出屯,大事不出村,许多民事纠纷解决在萌芽之中,有20余起可能导致恶性后果的纠纷得到了及时处理。为加强综合治理,还发动群众制定、修订了"乡规民约"、"文明守则",大力开展了文明街,文明委,文明组和文明厂、文明村、文明校、文明家庭的活动,稳定了社会秩序。
    为搞好综合治理,各单位加强了行政管理和治安管理,减少了生产事故和灾害事故。1985年共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303处,处罚了324人,对县、乡武器库实行了专人昼夜守护,对生产、销售、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明令制度,加强了管理。为堵塞以防火为中心的不安全隐患和漏洞,全年进行了5次大检查,使全年发生的火灾事故比1984年下降了31.5%。
    在综合治理中,加强了对青少年的教育。为便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1983年开始在全县中、小学开设法制教育课。为挽救失足青少年,减少犯罪,从1978年开始,实行了领导包尖子,干警包重点,单位包职工,学校包学生,街道包居民,家长包子女的责任制。全县有6 474人,参加帮教工作。1984年,全县385名失足青少年中,有331人经过帮教停止了犯罪活动,占帮教对象的86%;有162人改好。1985年,在360名失足青少年中,经过帮教,有252人停止了犯罪活动,占应帮教的70%,有176人改好,走上了自食其力、发家致富的道路。有24人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有7人加入了共产党,34人加入了共青团。
    在综合治理中,各单位还积极为待业青年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减少不安定因素。1980年至1985年,全县共安排待业青年7 502人。
    在综合治理中,司法部门狠抓了法制教育,通过法制教育,不仅减少了犯罪,而且激发了群众检举揭发犯罪的自觉性,1985年一年就揭发各种犯罪38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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