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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十四篇 公安 司法
 
 
第二章 检察
 
 
第二节 检察工作
 
 
    一、刑事检察
    在1955年至1966年和1978年至1985年木兰县人民检察院独立工作期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1 115件,经审查批捕了812件,公安机关自动撤回23件,批捕率为72.8%。1955年至1966年检察院自侦案件100件,逮捕法办77件。1955年至1966年、1978年至198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的起诉案件1 201件,经审查,向法院起诉1 001件,出庭支持公诉564次。在侦察监督中,1980年至1985年,纠正了公安机关违法40次。其中,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2件,口头纠正38件;改变公安机关定性不准的案件9件,适用法律不当的案件11件,追回漏罪8人,对构不成犯罪的依法决定不起诉的6件、9人。在审判监督中,抗诉2件、3人,法院改判1件、2人。对于超审限及审判程序违法的案件,口头纠正3次。
    二、经济检察
    1980年至1985年,县检察院对贪污、盗伐滥伐森林、贿赂、假冒商标、投机倒把等案件245件、298人,依法实行了监督。经审理,立案53件、68人,向法院起诉35件、45人,免于起诉18件、23人,对其构不成犯罪的,分别转有关部门做党纪、政纪处理。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3.4万元,木材46立方米。
    三、法纪检察
    1978年至1985年,检察院共受理法纪案件14起。其中:玩忽职守案5起,刑讯逼供案4起,私拆信件案1起,其它案件4起。经审理,判处有期徒刑的1起,定罪免于起诉的2起,构不成犯罪转有关部门处理的11起。
    四、监所检察
    1978年县检察院重新组建以来,依法对木兰县监所工作进行了监督,正确贯彻了"惩罚犯罪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狱政方针,解决了以拘代侦、以拘代惩、只押不审、打骂犯人、监管松懈和监所不安全等问题。建立了看守所在押犯进出登记卡和查监情况登记卡,健全了羁押手续。
    为加强监所检察工作,检察院配备了专职检察干部。检察长、分管监所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都多次到看守所、收审所进行检查,提出口头建议和书面建议。并经常分析监所形势,及时发现问题,协助公安部门解决。1983年至1985年期间,木兰县检察院被评为松花江地区监所检察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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