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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十四篇 公安 司法
 
 
第二章 检察
 
 
第三节 法律监督与申诉控告
 
 
    一、  法律监督
    县检察院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或提请起诉案件过程中,对漏罪或漏犯及定性不准、构不成犯罪的案件进行了法律监督。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对历史上的各类案件进行了甄别。纠正了1951年至1953年期间所办的错案18件。1953年至1955年期间所办的错案4件。甄别了肃反期间所定的4件反革命案件(免予处分2件、行政处分1件、减刑处理1件)。纠正了1956年9月前当年错捕的10名人犯。
    二、申诉控告
    1959年至1967年、1978年至1979年期间,通过来信来访,共受理人民群众申诉、控告信件1 028件,1980年至1985年期间,共受理人民群众申诉、控告信件492件,其中申诉信33件,控告信459件。检察院对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信件做了认真的处理,对人民群众揭发出来的问题,通过查证,依法进行了判决。对于不够判处的,转有关单位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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