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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十四篇 公安 司法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审判机构
 
    
    木兰县于1905年建县,东兴于1927年设制,均没有司法机构,县知事直接审判案件。民国建立后,司法与行政分立。设审查所,配有帮审员,后改称司法承审员,秉承县长命令办理刑事、民事诉讼案件。
    1936年(伪满康德3年)6月,根据伪《满洲国组织法》和伪《满洲帝国法院组织法》,设立了木兰区法院和哈尔滨地方法院木兰分庭。木兰区法院、哈尔滨地方法院木兰分庭均隶属哈尔滨高等法院,承担一审民事、刑事诉讼案件。
    木兰区法院、哈尔滨地方法院木兰分庭职员,由哈尔滨高等法院委派日本人担任监督书记官,东兴县不设法庭,只委派1名书记官处理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特殊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均上交木兰区法院处理。
    1946年木兰解放后,县民主政府在公安局内设司法股,1947年设司法科。同年2月,为配合土地改革运动,在全县各区设立土地改革人民法庭。1948年末,土地改革运动结束,法庭随之撤销。    
    1948年9月20日,木兰县人民法院正式成立,院长由县长谭敬斋兼任。法庭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       
    1951年至1952年期间,全县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反行贿受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材、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三反、五反"运动。为配合运动开展,成立了临时法庭,运动结束后,临时法庭撤销。
    1953年,为开展普选,以法院为主,会同有关部门,设立了两个临时巡回法庭,普选结束后,两个巡回法庭撤销。同年1O月1O日,在第二区(东兴)政府所在地设立第一巡回法庭,在第七、八、九区(大贵、新民、满天)政府所在地设立审判站,在第五区(柳石)政府所在地设立第二巡回法庭,在第六区(利东)政府所在地设立第三巡回法庭。1955年3月25日,撤销第一、二巡回法庭和七、八、九区审判站。在第二区政府所在地设立木兰县东兴人民法庭,负责第二、七、八、九区刑事诉讼案件。
    1958年整风运动后期,按照整改要求,法院将法庭管辖区划成三片。木兰镇、五站、兴隆、胜利、吉兴5个乡镇为一片,石河、柳河、向山、南利东、利东、利勤6个乡为一片;东兴人民法庭按原管辖区域划为一片。法院干部分片包干,负责各片的刑事、民事案件审判和司法行政工作。
    1959年5月6日,法院与公安局、检察院合并,对内称政法部,对外仍保留法院名称。东兴人民法庭只保留名称,不设置专门人员常驻办案。1960年11月19日,撤销政法部,恢复县人民法院建制。12月正式受理刑事、民事案件。
    1962年2月1日,恢复东兴人民法庭。并在柳河、大贵、利东增设人民法庭。同年8月,建立五站、利东、大贵3个临时护秋保收巡回人民法庭。1963年1月,撤销柳河、大贵、利东人民法庭。
    1967年7月,木兰县革命委员会成立,法院与公安局、检察院合并,称木兰县革命委员会政治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下设审判组,负责刑事、民事审判。原法院干部,一部分编入毛泽东思想宣传队,一部分到双城县参加旧公、检、法改造学习班。1968年1月28日,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机关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木兰县人民武装部军事管制小组接管。
    1973年6月,恢复县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74年,恢复东兴人民法庭。同年,县政府决定各公社民政助理员兼作司法工作。1979年4月2日,设立柳河人民法庭。1981年5月,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指示,县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1982年以后,县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1985年,在大贵镇和利东镇设立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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