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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十四篇 公安 司法
 
 
第三章 审判
 
 
第二节 审判制度
 
   
    1951年,木兰县人民法院试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联系的案件,邀请有关负责人参加陪审。1954年正式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制度,人民陪审员出庭陪审案件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力。
    根据人民法院工作的需要,每届选举的人民陪审员人数不等,1954年选举人民陪审员164人,1955年选举人民陪审员150人(女人民陪审员12人)。
    人民陪审员到法庭陪审,一般是10天至15天,有时也根据案件临时邀请。1954年至1956年期间,人民陪审员陪审民事案件165件,陪审刑事案件182件。1980年至1982年,人民陪审员陪审民事案件78件,陪审刑事案件251件。从1954年至1982年实行陪审制度以来,人民陪审员共陪审刑事、民事案件1 411件。
    1983年,刑事审判结案156件,人民陪审员陪审145件,占应陪审的92.9%,民事审判结案242件,人民陪审员陪审34件,占应陪审的14%。1984年刑事案件结案108件,人民陪审员陪审85件,占应陪审的78.7%,民事审判结案271件,人民陪审员陪审41件,占应陪审的14.9%。1985年刑事审判结案47件,人民陪审员陪审32件,占应陪审的68%;民事审判结案269件,人民陪审员陪审44件,占应陪审的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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