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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审判
1946年至1965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刑事案2 972件。其中,历史反革命、反动会道门、建军匪、土匪、地富反把案155件,占这个阶段收案率的5.22%,凶杀案41件,占收案率的1.37%,过失杀人案28件,占收案率的O.94%,盗窃案418件,占收案率的14%,贪污案142件,占收案率的4.77%;妨碍家庭和睦案544件,占收案率的18.3%,其它案1 644件,占收案率的55.3%。
1966年至1976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刑事案519件。其中,反革命(历史反革命)案61件,占这个阶段收案率的11.8%(1980年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61件反革命案进行复查,撤销原判44件,维持原判的17件),凶杀案22件,占收案率的4.24%,强奸案100件,占收案率的19.27%;盗窃案65件,占收案率的12.52%,过失杀人案11件,占收案率的2.12%,其它案260件,占收案率的50.05%。
1977年至1981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刑事案344件;其中,反革命案4件,占这个阶段收案率的1.16%,凶杀案12件,占收案率的3.48%,强奸案51件,占收案率的14.82%,盗窃案124件,占收案率的36.05%,过失杀人案16件,占收案率4.65%;其它案1 37件,占收案率的39.83%。
1982年至1985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刑事案416件。其中,盗窃案178件,占收案率的42.8%,强奸案61件,占收案率的14.6%;抢劫案25件,占收案率的6%,流氓案23件,占收案率的5.5%,赌博案14件,占收案率的3.3%,诈骗案13件,占收案率的3.1%,贪污案12件,占收案率的2.8%,盗伐林木案12件,占收案率的2.8%,过失杀人案11件,占收案率的2.6%,伤害致死案6件,占收案率的1.4%;伤害案6件,占收案率的1.4%,妨碍公务案9件,占收案率的2.1%,其它案46件,占收案率的11%。
二、民事审判
1946年至1965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民事案3 993件。其中,离婚案2 552件,占这个阶段收案率的63.91%,债务案362件,占收案率的9.06%;婚姻纠纷案182件,占收案率的4.56%I赔偿案157件,占收案率的3.93%,房屋案98件,占收案率的2.54%,抚养案61件,占收案率的1.53%,其它案581件,占收案率的14.66%。
1966年至1976年,人民保卫组的审判组共受理民事案642件。其中,离婚案397件,古这个阶段收案率的61.84%,赔偿案42件,占收案率的6.54%,医药费案24件,占收案率的3.74%,其它案179件,占收案率的27.88%。
1977年至1981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民事案801件。其中,离婚案331件,占这个阶段收案率的41.32%,赔偿案298件,占收案率的37.2%,债务案515件,占收案率的6.87%,抚养案16件,占收案率的2%;其它案101件,占收案率的12.6%。
1982年至1985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 094件(其中含旧存案10件),审结1 070件,占这个阶段收案率的97.8%。其中,离婚案513件,占收案率的47.9%;债务案177件,占收案率的16.5%,赔偿案133件,占收案率的12.4%,赡养案70件,占收案率的6.5%,抚养案28件,占收案率的2.6%,房屋案16件,占收案率的1.5%,继承案13件,占收案率的1.2%;宅地案9件,占收案率的0.8%,离婚后财产和生活费案2件,占收案率的 O.18%;其它案109件,占收案率的10.1%。
三、经济审判
为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证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1981年5月,县人民法院设立了经济审判庭。1981年至1985年审结经济纠纷案153件,诉讼标的总额93.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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