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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凡例
 
    
    一、《木兰县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附录五部分组成。分志贯穿古今,综述县情,按类列志,立有建置、自然地理、农业、工业、城乡建设、交通邮电、商业、财政金融、党派群团、政事、人事民政劳动、工商物价、军事、公安司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人物等篇,计80章,305节。概述、大事记、附录不列入篇的序列。解放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分散在大事记和各专志之中,不另立篇章。
    二、本志的具体叙述为编年体、记事本末体,不作评述。
    三、本志纵贯古今,详今略古,上限一般在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木兰建制开始,对有些需溯源的事物则适当上溯,下限截止1985年。
    四、本志以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实事求是地记述县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和现状。
    五、各专志之首,视其需要,大部设置了无题前言,以提示梗概。
    六、本志以文字为主,辅以照片和图、表。
    七、本志各项数据,均由县统计局提供,统计部门提供不了的,采用了各单位的数据。其中工农业产值、职工人数、人均收入等数据,不包括省、市在县内的直属企业。
    八、本志本着"生不立传"的原则编写人物志。立传人物以本籍为主,正面人物为主,辅以少量反面人物。立表人物除本县籍的以外,也包括少数在木兰有较大贡献的客籍人士。
    九、本志资料主要来源于省、市、县档案部门,有的来源于县直各部、委、办、局。对部分口碑资料,是经鉴定查证后使用的。
    十、文中的历史纪年,民国前为汉字,夹注公历纪年,民国后为公历纪年。本志称伪满时期为东北沦陷时期,公历纪年为主。本志称解放后为1946年1月25日以后;建国后为1949年10月1日以后。时间、百分比、分数均采用阿拉伯数字。
    十一、本志地理名称、历代政府和官职人员的职称,均系当时历史称谓。为便于读者阅读和使用,少数地名夹注了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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