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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十四篇 公安 司法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二节 律师公证
 
   
    为了加强法制建设,配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1979年7月建立木兰县法律顾问处,受县政府直接领导。1980年10月司法科成立后,法律顾问处隶属司法科领导。
    法律顾问处从成立以来,认真执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的原则,积极开展了业务活动。1979年至1980年,多次撰写稿件,通过有线广播向全县听众介绍法律顾问处业务和法律常识,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同时,为12名刑事被告出庭辩护,为两名民事当事人做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井接待来访群众113人,对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地解答和处理。其中,去有关部门解决的76人,不需处理的36人,同意为其代写诉讼状的1人。
    1981年至1985年,律师出庭辩护参与诉讼204件。其中,担任民事代理人(包括经济代理人)73件,为刑事被告辩护131件;处理非诉讼案13件,解答法律询问1 344人次,代写各种法律文书262件。同年,为各乡镇司法办公室解答法律咨询62件,处理非诉讼案3件,代写各种法律文书67件。
    公证业务,1953年由县人民法院承担。当时,只办理些合同签证,不收公证费。1957年停办。
    1974年,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示,恢复公证业务,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负责。当年共办理涉外公证19件。其中结婚公证7件,出生公证4件。所经办的公证事务,除家庭经济困难者外,一律收取公证费。
    1980年,县司法局成立后,为健全国家公证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开始组建木兰县公证处。
    1981年,县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5件,国内权利义务、经济合同公证7件。
    1982年,县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5件,国内权利义务公证17件,经济合同公证2件。
    1983年,县公证处办理公证40件。其中,国内权利义务公证8件,经济合同公证17件,涉外公证15件。    
    1984年,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公证业务,积极办理各种经济合同公证,努力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示精神,全年办理公证210件。其中国内权利义务公证33件,经济合同公证26件。
    1985年,办理公证339件。其中国内权利义务公证30件,涉外公证25件,经济合同公证284件。同年,与各乡镇司法办公室协办公证20件。
    公证处在公证过程中,基本上保证了公证质量,履约率达99%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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