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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0月,木兰县各区政府成立区调解委员会,区长为主任,民政助理、公安助理、妇女委员和青年团书记为委员。各区的调解委员会一般由5~11人组成。
1951年,撤销各区政府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由各区民政助理兼任。各村(街)由村(街)长、文书、民政助理、妇女主任、青年团书记组成调解委员会。
1954年,根据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精神,全县各乡(镇)陆续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本着"及时解决民间纠纷,加强人民中的爱国守法教育,增进人民内部团结,以利人民生产和国家建设"的宗旨,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1958年,全县各乡(镇)治安保卫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合并为治保调处委员会。共建立治保调处委员会116个,选出主任116人,副主任10人,委员625人。
1960年,对全县治保调解组织进行了整顿。整顿后,全县有治保调处委员会149个,其中农村生产大队有99个,县、社的工厂有34个,学校有16个。
1962年3月,将治安保卫与调处委员会分开,恢复原来的调解委员会,与治安保卫委员会各行其职责。
1966年至1973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被砸烂,实行军事管制,人民调解组织不撤自散。
1974年,恢复县人民调解委员会。1930年县司法局成立后,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局领导。县直各系统成立人民调解小组,生产大队、街道、社直所属机关、工厂、学校、商店等企事业单位,成立人民调解小组。
1977年,为进一步推动全县的民事调解工作,司法战线召开了奖励调解组织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大会,有25个各级调解组织的先进集体受到了奖励。
1981年,全县各级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1 639件。其中生产大队调解1 103件,公社调解536件,相当于法院同期民事收案235件的7倍。
1982年,全县共发生民事纠纷1 829件,调解1 699件,调解有效率为93%。这些案件相当于法院同期受理的民事案件295件的5.8倍。其中,司法助理调解605件,基层调解委员会调解1 094件,防止非正常死亡9起。
1983年,根据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情况,结合乡政权改革,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了认真整顿。全县共调整、充实调解委员会主任165人(农村调解委员会主任145人,居民调解委员会主任7人,社直企事业调解委员会主任13人),调解委员497人(农村467人,居民委21人,社直企事业9人)。同年,全县共发生各类民事纠纷2 077件,调解 1 996件,相当于法院同期民事收案246件的8.1倍。其中,司法助理调解585件,调解委员会调解1 411件,上交法院、法庭81件,调解有效率为96%,防止非正常死亡15起。
1984年,全县共发生各类民事纠纷1 924件,调解1 641件,调解率为100%,相当于法院同期民事收案283件的5.8倍。其中上交法院283件,防止非正常死亡15起。
1985年,全县各乡(镇)建立司法办公室。这一年共发生各类民事纠纷3 804件,调解委员会调解3 540件。其中调解委员会调解2 487件,司法办公室调解1 053件,调解数相当于法院同期民事收案262件的13.5倍,调解率为100%。其中防止非正常死亡18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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