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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十五篇 教育 科技
 
 
第三章 教育行政
 
 
第三节 教育经费
 
 
    民国年间和伪满时期,教育经费来源有中央拨款、地方拨款、捐赠、地方自筹、学堂公产收入、学费收入以及地方人士捐款等渠道。
    木兰解放初期,教育经费完全由地方自筹解决。1949年开始按下列规定执行:完全公立学校,经费由国家统一负担,公办民助学校教职员工资由政府支付,其它经费地方自筹,民办公助学校大部分经费地方自筹。
    1949年建国以后,中、小学经费由国家拨款。1958年开始收学费。"文化大革命"期间,多数规定被打乱,收缴学费标准不一,农村学校一律不收学费。粉碎"四人帮"后,教育经费按"文革"前规定执行。1980年开始教育部门拨给补贴性经费,即城镇小学按学生数额,每名学生年拨款1元,农村拨款5角作为冬季取暖费。中学高中按学生数每人拨办公费13.5元,初中9.90元,农村高中11.10元,初中7.20元。国家规定高中每人每年30元,初中每人每年20元,小学城镇每人每年5元,农村每人每年1元。木兰县财力困难,只能减拨。
    1978年开始办重点中、小学。在经济上,中学每年补助5 000元,小学每年补助2 000元,主要用于添置各种教学设备。
    1978年开始,教育经费实行分级包干,上级财政拨款177.1万元,1981年为253.4万元,1985年为455.8万元。总支出1978年为176万元,1981年为270万元,1985年收支平衡。除国家拨款外,地方财政、企业投资逐年有所增加。但由于过去"欠帐"较多(如校舍年久失修),加之教育事业发展迅速,总的看教育经费仍然很紧张。全县教育经费收支情况(附表)、全县教育基建维修费(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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