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县志  
 
 
《木兰县志》
 
 
第十七篇 卫生 体育
 
 
第二章 医疗
 
 
第一节 医疗机构(县乡村三级医疗网)
 
   
    一、县级卫生机构
    民国20年(1931年),木兰县设万国红十字会木兰分会,负责全县卫生和治疗伤病员等事宜。伪满时期,主管卫生工作的行政机构是伪警务科保安股,木兰街内是警察署保安系。
    1947年,木兰县民主政府设立防疫委员会、医药联合会和医师会,负责各项卫生工作。1948年5月在县民教科内设医药卫生股。1950年3月成立卫生科,科长兼任县医院院长。1952年,成立木兰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环境卫生、食品卫生以及后来农村开展的"两管、五改"等工作。
    1956年,木兰县委成立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方病的防治工作。1968年建立木兰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机关、文教卫生等单位职工的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同年建立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整顿和提高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建立木兰县文卫革命委员会,1970年恢复卫生科,1984年机构改革,卫生科改为卫生局。据1985年统计,全县县级卫生机构有木兰县委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政府卫生局领导的院、站、办、校共33个单位,其中卫生部门21个,工业及其他部门12个。
    1968年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在木兰县东兴公社建立分院,1978年6月撤回。1979年在该院旧址建立木兰县东兴精神病院,负责全省精神病患者的治疗。1985年5月木兰县与沈阳市血栓病医疗中心联合成立"沈阳血栓病医疗中心木兰分院",收治附近县血栓病患者。
    二、各乡村卫生机构
    1947年,全县9个区各设有民政助理员兼卫生委员,负责街区的日常卫生工作。1953年3月,9个区配备了专职卫生委员。1958年各卫生所与中医联合诊所合并,成立人民公社卫生院,管理区(生产大队)建立卫生所或卫生站,兼管卫生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卫生机构变化很大,1978年逐步恢复原来的机构。至1985年,有乡镇卫生院8处。其中柳河、利东、大贵为中心卫生院,满天、新民、新胜、吉兴、东兴镇为一般卫生院,建国、五站、东风、石河、龙江、木兰镇为卫生所。全县村级卫生机构163个,村或群众集体办的83个,乡村医生或卫生员合办的68个,个人办的3个。木兰镇有卫生防疫室8个,建国乡有1个。木兰镇有2个村、满天乡有3个村无医疗机构。
 
     
  附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