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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十七篇 卫生 体育
 
 
第二章 医疗
 
 
第四节 医疗制度
 
      
    一、公费医疗制度
    解放后,县、区两级干部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每月公费医疗费支出不超过400万元(东北流通券),合人民币400元。    
    建国后,公费医疗已由私人诊所转县立医院,医院设公费医疗科室,由县医院指定两名医生负责诊病,同时建立因病施药、应治必治等制度。1956年前的公费医疗费每年支出4~6万元,一般不超支。
    1957年开始,公费医疗由县卫生科管理,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持证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诊病,每季度由医疗单位财会人员到卫生科核报。
    1959~1965年,公费医疗费采取由大系统分包办法,卫生科除对外拨款、检查公费医疗费使用情况外,只管理由民政部门支付的军烈属和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1960年至1963年,全县公费医疗费指标每年为7.5万元,1960年超支4万元,1962年、1963年收支平衡。1977年较历史人均最高的1973年下降42.1%,受到省卫生局,财政厅的嘉奖。1974年公费医疗采取持证诊病的方法,由医院和各公社卫生院记帐,持证人可到全县各医疗单位看病。1975年以后,实行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按人头每人每月门诊费1.4元,住院费每人每月30元,由公费医疗办公室统一掌握使用。木兰县历年公费医疗经费支出情况(附表)
    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969年,农村各生产大队开始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防病、治病和指导计划生育工作。1970年,全县135个生产大队有130个办起合作医疗,占生产大队的96.3%。合作医疗的医生,大多数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的赤脚医生,全县共有320人,其中专业医生88人。他们的技术水平低,队伍亦不稳定,县、社两级医疗机构采取办短期卫校、组织进修和计划生育手术队下去代培等办法,以提高防病治病的水平。
    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1.坚持以大队办卫生所的方向,钱、物归大队集体所有。
    2.卫生所实行社、队共管,大队负责医生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公社卫生院负责卫生所的业务建设。
    3.大队卫生所的资金独立核算,单立户头,专款专用。
    4.卫生所在公社和生产大队的领导下,实行所长负责制。
    农村体制改革后,合作医疗亦有变化,逐步向村办,集体办和个人办的方向过渡。至1985年,村或群众集体办的卫生所、室共83个,乡村医生或卫生员联合办的68个,个人办的3个。木兰县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情况(附表)、1985年全县农村卫生所基本情况(附表)
    三、医疗制度改革
    1984年,县卫生局对所属医院及各乡镇的部分卫生院、所,以改革的要求,进行了整顿,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在改革中解决了党政不分、医德医风以及财经制度混乱等问题。按干部"四化"的要求健全了领导班子,东兴、满天、龙江,东风、吉兴、五站、柳河,石河等8个经过改革的卫生院,服务质量、医德医风、文明医院建设均有较明显的变化。1984年比1983年门诊增加50 941人次,开放床位525张,病床使用97 230天,开展家庭病床5 000张,全年出院病人为12 603人次,住院病人诊断符合率为89.8%。全年做各种手术2 499例,术前诊断与手术后诊断符合率为81.4%。无菌手术一期愈合率为87.7%,医疗技术超过历史各时期的水平。全年胸透和胸映连透14 199人次,各部位照像3 145人次,符合甲级片的89.5%。全年各种化验34 300次,生化质控合格率为87.5%。全年没有发生技术差错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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