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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县内人口生育处于无政府状态,据1954年统计,出生率为40.9‰。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在全国实行计划生育的指标。1963年,木兰县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1964年,城镇部分多子女的干部和党员做了男扎、女扎手术,部分育龄妇女放置了节育环,有的青年还响应"一对夫妻一对孩"的号召,不生第三胎,当年出生率为38.74‰,比1963年下降了1.2%。由于在农村只做一般性宣传,至1966年,全县出生率为30.71‰。"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计划生育工作基本停止。
1973年,县内开始宣传贯彻黑龙江省"关于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为达到"一对夫妇一对孩,间隔四、五年"的生育要求,1979年6月,县计划生育办公室独立建制。街道、工厂,设置计划生育干事,公社配备计划生育助理,生产大队配备了"大嫂子"队长。城乡全面推行晚婚、晚育和男扎、女扎、放置节育环、使用避孕工具和药物等计划生育措施。1973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颁发,全县29 911名育龄妇女中,有24 235名妇女采取了节育措施,节育率达81.02%。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开信》发表,在县内引起反响,开始从晚、少、稀向一对夫妇一个孩发展。全县33 517名育龄妇女中,有27 847名妇女采取了节育措施,节育率达83.08%。还有l 584对夫妇领取了独生子女证。
1931年8月,县人民政府结合县内实际条件和工作基础,制定了《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几项规定》。县直各机关党委,设置了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生产大队设置了专职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副大队长,生产小队设置了"大嫂子"队长。农村公社卫生院施行结扎、放环手术。32 764名育龄妇女中有30 684名采取了各种节育措施,节育率达93.65%。还有4 095对夫妇领取了独生子女证。
1982年4月,县委组织部、纪检委、共青团、妇联、人事科、劳动科、民政科、教育科、计划生育办9个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党团员、国家干部和职工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几项具体规定》。1983年9月,县委、县政府又发出了《关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全县4次组织手术队下乡,34 999名育龄妇女有33 145名采取了各种节育措施,节育率达94.70%。还有6 291对夫妇领取了独生子女证。1984年,在农村体制改革中健全了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各乡镇设置了服务站,有33名技术人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咨询、手术工作。同年,对独生子女农户,本人有再生要求,允许生二胎,农村对计划生育开始有,了正确认识。至1985年,全县36 395名育龄妇女,有34 634名采取各种节育措施,节育率达95.16%。有6 914对夫妇领取了独生子女证。
新民、利东、新胜、柳河、石河、建国、吉兴、东风、大贵、满天10个乡镇无多胎出生。新民、新胜、利东3个乡镇控制住了计划外生育。从1964年到1985年,县内人口出生率由38.74‰下降到7.56‰。人口自然增长率由20.2‰下降到1.94‰。一孩领证率、计划生育率、晚婚率、节育率、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六项指标均跨入松花江地区先进行列。1981~1985年木兰县晚婚节育统计表(附表) 、1981~1985年木兰县部分年份计划生育成果统计(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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