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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十八篇 社会
 
 
第六章 人民生活水平
 
 
第二节 解放后人民生活水平
 
 
    1946年木兰解放后,全县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展开了土地改革运动,广大群众分得了土地、房屋、车马、农具,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多数农民拴车买马,添置农具,扩大再生产。1950年以后开展互助合作运动,到1955年合作化高潮时,全县有9 080户(占农户的43%)农民组织653个常年互助组,还有7 801户(占农户的39%),建立了272个初级农业合作社,还有20个高级农业合作社。这一时期生产有一定发展,人民生活也有所改善。1958年9月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在“左”的错误影响下,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生产和经济指标,大刮“共产风”,农业虽获丰收,但铺张浪费严重,丰年未获丰收,当年人均收入仅69元。1960年至1962年发生了自然灾害,人均最低收入仅32元。1963年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纠正一些“左"的错误,颁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允许农民种少量自留地,开垦荒地,开放自由市场,这些政策有、力地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但1966年又开始“文化大革命”运动,“左"的思潮重新抬头,强调“以粮为纲",“以阶级斗争为纲”,批判农民参与市场活动、搞家庭副业,大割资本主义尾巴,从1966年到1976年11年的社会年均收入69元,其中,最高的1967年117元,最低的1976年52元,部分生产队根本没有收益分配,个别地区还得“倒找钱”。因而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极积性,社员出工消极,人民生活水平每况愈下。
    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纠正了错误路线,落实了农村经济政策,1981年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砸烂了“大锅饭”,解散了“一窝蜂”,大搞多种经营,国家又有计划地提高农副产品价格,农民收入显著增加。1985年全县人均收入120元以下的8 912户,占总农户的23.5%;120至200元的8 691户,占总农户的22.9%;200至300元的8 007户,占总农户的21.1%,300至400元的5 165户,占总农户的13.6%,400至500元的2 867户,占总农户的7.6%,500至600元的1 995户,占总农户的5.6%;600至700元的864户,占总农户的2.3%;700元以上的1 396户(其中千元以上的739户),占总农户的3.7%。人均收入千元以上的还有两个村。全县专业户1 101个,联合体2个,专业屯11个。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对职工生活关心倍至,随着各时期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了职工工资。1956年,在半供给制半工薪制的基础上,全面调整了工资,调后月平均工资47.65元,比调前工资提高2l%。1963年后,先后通过个别调整和普调等步骤提高职工工资,到1985年全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由1956年的47.65元增至91.30元,提高52%。
    同时又全面实行公费医疗,企业职工家属医疗费给以半费照顾。加之待业人员的安置,公房合理调剂等,扣除商品提价,职工生活有了很大提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人民在“开放搞活"方针指引下,经过经济体制改革,工农业生产有了新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有了新的改善,温饱问题已大部分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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