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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是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农业县,种植业是全县农业的主体。县内的土地从辽大安七年(1061年)就曾有人小面积开垦过,以后因战争及种族迁徙,此处则荒芜数百年。直至清咸丰十年(1860年),黑龙江将军特普钦以扩大官兵奉饷为由,将呼兰所属旗营、官屯、台卡历年所招的私垦居民迁入蒙古尔山(蒙古山)一带,随着清政府封禁政策的撤销,木兰的土地才得以大面积开垦。清末民初以及沦陷时期,俄、日帝国主义者先后入侵,粮食除供军需民用外,多被掠夺和外运,农业经济沦为殖民地、半殖民地经济。
从1946年木兰解放到1985年的39年间,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生了革命性变革,并采取了大规模的农田建设,改良土壤,调整作物布局,推广优良品种,普及科学种田等一系列重大措施,虽然遇到了一些曲折,全县粮食总产量和单位面积产量及农业总产值仍大幅度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逐年得到改善。
1946年1月25日木兰县建立民主政府后,发动群众减租减息,平分土地,进行土地制度改革(简称土改),农民从封建土地制度下解放出来,发挥了极大的生产积极性。1948年2月组织群众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建立了互助组,1952年建立了初级合作社,1956年2月实现了高级合作化,粮食生产大幅度增长。1958年9月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在"大跃进"、 "一平二调"的极左思想影响下,农民生产积极性遭到破坏,粮食生产明显下降。1962年到1965年实行调整的方针后,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开展,号召割"资本主义尾巴",批判"三自一包"(即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和包产到户),搞"穷过度",农业生产又受到挫折。1971年党中央肯定了《农业六十条》,逐步纠正了平均主义做法,在劳动管理上,坚持评工记分,按劳取酬,粮食生产又有了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从1981年开始试行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到1983年全面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同时调整了农村产业结构,全县农业经济得到了大发展。1930年粮豆总产量25 564万斤,1984年粮豆总产量34 088万斤,增产O.3倍;1980年农业产值4 110万元,1984年农业产值7 333万元,增加0.78倍。1980年人均占有粮食515斤,1984年人均占有粮食722斤,每人平均增加207斤。由于人口的增加,农业人口人均占有耕地面积有所减少,1984年比1949年下降5.96亩。每人平均下降3.73亩。
全县主要粮食作物,1985年亩产355斤,比1949年建国初期平均亩产173斤增加1倍 以上,比1939年(伪满康德6年)的80.5斤增加3倍以上。
农业总产值大幅度提高,1949年农业总产值1 502万元,1985年农业总产值8 020万 元,提高4.3倍。1949年林、牧、副、渔业占农业总产值的12.4%。1958年占的比重有些回落,1968年又提高到7.6%,到1985年已达到23.5%。
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在1980年以前,农村是单一固定的经济模式,从1981年开始着手改革农业经济体制,整个农村发生较大变化,1982年农、林、牧、副、渔业劳动力38 297人,占农村总劳力的94.9%,工业、交通、建筑、商业等劳动力占农村总劳动力的5.1%。1985年农村农、林、牧、副、渔业劳动力37 954人,占农村总劳动力的92.7%,工业、交通、建筑、商业等劳动力占农村总劳动力的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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