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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三篇 农业
 
 
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
 
 
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清朝时期木兰区域的土地占有形式,主要有官田、旗田、民田三种。官田是清王朝所直接占有的土地,旗田是旗人(指满族人)所占有的土地,民田是民人(指汉族人)所占有的土地。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以前,不见民地之称,实质上已存在民地,这部分民地是由官地、旗地转化而成。据《呼兰府志》记载:"凡升科地(领荒之后,届第六年一律升科),每垧岁输大租江钱六百、小租六十。大租全数报解,小租留充经征补助费"。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以后,小租以七成解省,其留支之三成,又以百分之五解充京都饭费银。旗地转售于民者,一律升科输租。民地转售于旗者亦输租如定制。"木兰县升科民地67 515垧(1 012 725亩)岁征大租江钱39 909吊,小租为3 990吊,共合银8 780两"。
    1923年,俄国人雅西诺夫关于《黑龙江流域实物地租增长状况》一书记载:宣统三年(1911年)木兰每公顷(15市亩)地租是12斗至22斗(每斗按45斤计算),并且必须交主粮,即谷子、高粱、大豆。
    据民国12年(1923年)到民国14年(1925年)当时的调查,全县有1 500亩以上土地的地主12家,占有土地46.5万亩。东兴县大地主何华峰(外号叫何小鬼),除在巴彦县占有大量土地外,在东兴县前三屯、大营屯、刘忠沟一带占有6万多亩土地,并将驼腰山霸占到他手里。当时中农也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但他们多数是靠自己参加劳动,也有一部分存在着少量的雇工剥削。日本侵略东北以后,木兰人民在政治上和经济上不仅受日伪统治、压迫,而且受地主、富农的盘剥,他们占有全县大部分土地和大量生产资料,除雇工耕种外,大部以出租的方式,将土地租给农民耕种,用以剥削农民。这种土地占有形式一直延续到木兰解放后的土地改革。
    根据土改当时全县7个区的调查,总耕地572 195亩,农业人口为100 174人。其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附表)
    从调查统计的情况看出,全县地主、富农共有2 212户,占全县总户数的9.5%,而他们所垄断的耕地达648 673.5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75.6%,其中地主、富农人均占有耕地41.8亩,而贫雇农17 639户,占总户数75.6%,他们拥有的耕地仅占全县耕地面积的7.1%,人均耕地O.91亩。
    地主把土地租给农民耕种,租种土地的农民被称为佃户。佃户有两种:一种是耪青,耪青又分里青和外青。里青户可住地主的房屋,不纳房租,收成与地主各分一半;外青户租地主的土地,使用地主的农具,按收成四、六或三、七分,即地主分收成的三或四,佃农分收成的六或七。也有倒“四、七”分成的。另一种是吃死租的,无论有灾无灾、年成好坏,租地户年终都要向地主纳固定地租。1942年(伪满康德9年)11月2日,实行出荷粮制以后,租地户还要负担"出荷粮"。
    另外,有典地(当地)形式。农民中一部分人有少许土地,一旦遇有天灾人祸急需用钱,只得把土地"当"给地主,定契约,定地价,定赎期,过期不赎回者告死契,契约所定的土地为地主所有;也有连青苗一起当出去,统归地主名下。总之,地主的剥削方式五花八门,还有雇工(分长工、月工、半拉子、日工)、高利贷、抬粮、抬钱等。
    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东北后,为了长期统治人民和掠夺当地资源,1939年(伪满康德6年)日本第一批开拓团人员进入木兰,其成员大部分来自日本长野县,先后在木兰、东兴两县(东兴县于1947年并入木兰)设立6个开拓团本部,县城设有开拓会馆,各团部设团长1人,至1941年(伪满康德8年)两县共有开拓团727户、2 259人,土地24 382.5亩,凡开拓团迁入的屯落,将原土地及房屋全部没收,变为"开拓地",未来得及迁走的民户,成为日本人的附庸,给日本人扛活,出卖苦力。1941年(伪满康德8年)日本开拓团情况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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