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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8月,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中共木兰县委根据党中央的决议和省委的指示精神,于同年9月制定了《关于建立人民公社的规划(草案)》,全县出现了大办人民公社的高潮。9月11日,县委总结建立人民公社的试点经验,并宣布将兴隆、五站、胜利3个乡建立一个大型人民公社,命名为"红旗"人民公社。在短短的半个月时间内,全县120个高级社合并建成9个人民公社,22 720户农民全部参加人民公社。公社实行管委会、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体制,以大队为统一核算单位,生产资料全部公有,一部分家庭副业和生产资料也实行公有,无偿调用。人民公社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号召各项工作全面跃进,实行共产主义大协作。
在实现公社化的同时,全县出现了大炼钢铁的热潮,采取"小土群"、"土洋并举"、"先土后洋"的做法,动员职工干部和农民社员2 500多人、230台大车、12台汽车"大炼钢铁"。因为平调农村大批劳动力和畜力,使农业生产受到很大影响。
在大跃进中,全县农村大搞烧肥(烧冻土块)、深翻土地等活动,秋翻地一律要求深翻夹肥,结果将冻浆土层翻上来,黄土作了耕种层。1958年至1960年,水利建设的高潮出现了大搞"全党抓水利,全民干水利",曾提出:"大干40天,实现水利化"的不切合实际口号,全县参加水利建设的人数最多达2.3万人。由于盲目开壕挖塘,有些鱼池塘坝工程报废。在工具改革运动中,全县发明和改革新式农具有铲蹚机、滤粪机、脱谷机和绳索牵引机等103种,13 600多件。在领导农业生产上,这个时期犯了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的错误。再加上从1960年开始,遭受了连续三年的自然灾害,致使粮食大幅度减产,农民生产和生活发生很大困难,靠"瓜菜代""低标准"度过灾荒。
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条例》(十六条)发布后,县内退赔了平调款,解散了集体食堂、托儿所,贯彻执行了"三包一奖四固定"(包工、包产、包财务,超产部分奖励,固定耕地、耕畜、农具、劳力)的办法,在分配制度上贯彻"按劳计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克服了队与队之间的平均主义。根据《六十条》的规定,、允许社员经营自留地、小开荒、养家畜和家禽等家庭副业。农村形势开始好转。
1961年中共中央八届九中全会和中央工作会议后,彻底纠正了"一平二调",生产逐渐得到恢复。本着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和《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全县普遍实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生产经营体制。在人民公社的土地中,仍然保留社员自留地,约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7%。
1963年至1965年,县内开始推行大寨评工记分法。1966年以后,在"只要农业,不要其它"的思想支配下,全县开展了农业学大寨和批判"三自一包"的群众运动。搞所谓干活大帮哄,记酬卯子工、人头分。大搞"穷过渡","宁要社会主义草,不要资本主义苗",割资本主义尾巴,限制家庭副业和生产队的多种经营生产。为此,农业单一,生产萎缩、停滞。据统计:1967年到1969年3年期间,农业总产值下降1 788万元。从1966年到1976年10年间人均收入仅有93.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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