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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文献记载,早在1234年生女真婆卢木部人300户便居住在白杨木河流域,他们以渔猎为主兼少量种植。清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有四川、山东等地站丁人迁入水秀甸子街(今五站乡所在地)。现五站乡农民詹永贵的先祖詹奎就是从湖、广迁来的,他们延续至今已是第7代,一直住在五站。当时的站丁基本在沿江一带,从事垦荒种植,是为木兰县开荒之始。
清咸丰十一年(1861年)至同治二年(1863年),清政府考虑到外势内侵、边境虚弱、财政空虚的情况,批准黑龙江将军特普钦的奏请,仿照吉林夹信沟(今五常县境内)招垦章程,自绰罗河(今巴彦县少陵河)口至大小木兰达两段地共放毛荒1 590.15亩。同治七年(1868年),共丈熟地165 164.25亩,查出浮多地6 149.25亩,共有余荒17 329.5亩。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经黑龙江将军依克唐阿奏准清廷,准予出放东兴之荒,由巴彦苏苏派1名屯田总理照奎,带领旗兵进入东兴地方,是为军垦开始。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由巴彦苏苏拨户600到东兴地方,继续垦荒,是为民垦开始。
光绪三十年(1904年),清政府放弃禁垦令,实行放丈。承领荒地之农户,除少量荒地自垦自种外,大量荒地则是招佃垦种。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出放白杨木河两岸荒地142 698亩,到民国2年(1913年),全县耕地面积达2 r844 225亩,总户数14 684户、90 505人。民国5年(1916年),木兰可耕地为2 486 775亩,全县总户数达15 053户、100 729人。
民国12年(1923年),朝鲜移民金鸿植在木兰县城北15公里老纸房屯租地种水田1 500亩。是木兰县种植水田的开始。民国18年(1929年),朝鲜移民由吉林进入木兰县,有300余户、1 300余人,到老纸房和王大板窝棚等地开垦耕种水田3 000余亩。
1947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在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后,全县农村中的私地及公地,被村农会接收,连同农村中其他一切土地,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全县农民均获得同等份的土地,归个人所有。
1948年土改后,翻身农民除耕种的土地外,自由开垦一些小块零星荒地。1950年到1955年期间,随着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开荒面积增加到42 368.55亩。1956年到1956年高级社时,全县高级社开荒41 444.98亩。1960年因遭受自然灾害,农民群众为解决口粮不足,曾用镐头开垦荒地29 508亩。"小开荒"或"镐头荒",后来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全部给砍掉了。
1961年后,县、社主管部门加强了土地荒原管理,全面规划,宜林则林,宜田则垦,实行有计划地荒原开垦。1980年县农业科内设立土地管理站,调配专职人员抓开荒的指导工作。在荒原较多的边远山谷地,相继建立七屯、白杨木、福民、五二等4个机械化开荒点。为更好的鼓励开荒的积极性,规定了每开一亩荒国家补贴20元。由于采取了点面结合的办法,贯彻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加快了开荒进度,到1981年共开荒3万多亩。木兰县(1943年前)户数人口耕地面积表(附表)、东兴县(1943年前)户数人口耕地面积表(附表)
县委、县政府为了充分调动群众开发和承包五荒积极性,使承包者心里托底,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延长承包年限,30年不变;二是多划分给有能力经营的农民承包;三是放宽分成比例;四是允许在承包的"五荒"中搞副业;五是优先贫困户;六是对完成"五荒"任务者给予奖励。完不成或弃之不经营者,收回承包合同另行承包;也可以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但不能擅自改变同集体承包合同的内容。1949年到1985年共开发五荒面积达345 817亩。
从土地利用现状看,建国初,因对土地重视不够,管理不善,乱用滥占,加上自然灾害、水土流失,造成耕地面积逐年减少。1975年耕地面积降到880 911亩,比1949年下降6.4%,比最高年份的1956年下降21.5%。"文化大革命"后的1979年,耕地面积比1965年时减少45 254亩,下降4.9%。1980年到1981年耕地面积仍在减少,1981年减少42 304亩,占当年耕地面积的4.7%。耕地面积逐年减少,农业人口则逐年增多,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断下降。1949年农业人口97 713人,到1985年,36年增加到173 253人。1949年全县人均占有耕地9.52亩,农业人口人均有地9.69亩,1985年人均占有可耕地下降到5.81亩,人均减少3.88亩。木兰县部分年度可耕地面积、粮食产量、人口占地比较表(附表)
木兰县土地面积普查与土地划界工作,在1982年结束,普查结果全县总土地面积为4 768 723亩。
耕地全县实有耕地1 089 160.92亩,其中水田107 866.31亩,旱田979 382亩,菜地1 912.61亩。
林业用地全县有林地2 677 318.27亩,其中天然林地2 158 581.15亩,人工林地201 640.15亩,灌木林地216 192.33亩,疏林地92 138.3亩,迹地6 848.94亩,苗圃1 917.4亩。
牧业用地 全县有牧地49 081.81亩,其中天然割草场49 081.81亩。
园 地 全县有园田地250.9亩。
荒 地 全县有荒地361 616.36亩,其中沼泽地32 133.21亩。
荒 山 全县有荒山256 263.96亩。
水 域 全县有水域115 605.96亩,其中江河83 855.04亩,水库20 229.94亩,坑塘11 520.93亩。
建设用地 全县建设用地161 074.5亩,其中城乡居民点用地92 628.42亩,工矿用地124.38亩,交通用地66 232.30亩,水利工程用地12 089.34亩。
其他用地 全县其他用地58 350.05亩,其中滩地、洪泛地54 019.24亩,坟墓地55.28亩,沟壑、土坑占地4 275.53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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