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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三篇 农业
 
 
第二章 土地
 
 
第二节 土地管理
 
   
    光绪三十年(1904年)清政府开禁,巴彦州衙为木兰达段汉民放丈垦荒。光绪三十四年(190 8年)木兰县衙开始办理土地升科。
    民国2年(1912年),木兰县设清丈兼招垦第9分局,办理勘丈土地、清理田赋、招民垦荒等事宜。民国14年(1925年)县公署设置清赋所,办理土地升科事宜。
    日伪统治时期,木兰伪政府设开拓股,管理土地。1939年满洲国政府制定《满洲开拓政策基本要纲》作为“日满两国一体的基本国策”。1939年(伪满康德6年)以后,日本开拓团分6批移驻木兰;推行“奖励金制度”,对农民实行强制“出荷"。
    1947年实行土地改革,县人民政府按农民耕种土地数量多少确定缴纳公粮任务。
    1958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62年9月颁布了《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生产队经营的土地(社员基地、园田地)和后来开垦的耕地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生产队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小片荒山、荒地、林地、草原、水面等,均属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1961年省政府下发了《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和省上述精神,县人民政府向农民群众宣传土地政策、法令,丈量土地,登记造册,加强了土地管理,建立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从此,村屯建设有了初步规划。
    1981年9月,省政府下发了《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县政府根据《条例》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管理,规定:农村新建房屋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城镇郊区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对超过标准的宅基地,根据居民点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暂顶自留地面积。对占用土地的,由单位或个人申请,经乡(镇)同意,上报县级审批。占用面积在3亩以内由县批准,在20亩以内由地区土地管理局批准,20亩以上,报请省土地管理局批准。社员占用空隙地,由乡政府批准,占用耕地报县批准。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学校建房、建厂、建校用地管理
    关于征用土地支付补偿费的方法,根据国务院1982年的“关于国家建设用地的条例规定",县主要工厂征用土地应当由用地单位支付为原则。定出如下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费标准,按该地年产值的3~6倍,按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年产量核算,价格按国家现定的计算。对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二)征用宅基,不付给安置补助费。对用地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中产权确属个人的,其补偿费付给本人,集体种植的土地上的青苗补助费均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中,对土地补偿费均纳入集体积累之内,用于扩大再生产,不能纳入当年分配之内。
    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
    1982年县对乡(镇)土地管理提出使用标准:农村的土地,分别属公社、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个人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上建房、脱坯、烧砖、烧瓦和取土。
    在已确定的村屯用地范围内,按照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方便群众,有利生产的原则,合理安排社员宅基地、公共建筑、场院、道路、绿化等用地。对居民房屋建筑,有碍防火、防洪、交通的附着物,限期拆除。
    农村用地标准,一般以350平方米为限。对超过标准部分,从本户自留地中扣出。    社员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生产队统一安排使用。
    对兴办砖瓦厂的用地,经申请,县要从严掌握,不得占用耕地。
    对于个别人把承包田、口粮田误认为个人所有,随意占用的,及时予以制止。
    三、军需用地
    对军事用地,优先给予安排使用。1973年县武装部临时占用园艺大队20亩土地作靶场,优先给予了安排。1980年县武装部申请占用园艺大队耕地10亩建弹库房用地,优先给予了照顾。
    四、对被征用的土地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土地管理规定精神,几年来对被征用的土地遗留问题做了如下处理:
    1982年为建木兰高级中学、体育场,将木兰镇幸福二队的554亩土地全部征用,该队59户、296口人、48个劳力,按其本人专长和爱好,分别安排到木兰装卸队、砖厂、工程队等3个单位为集体工人。    
    1968年对县蔬菜站已征用2年以上的镇内连丰二队菜地12亩(已付清土地赔偿费),因征后未全部使用,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暂借给原生产队耕种一年生作物,待原征用单位需要时,生产队再交还。
    1967年,全县统一行动,原坟主将耕地中的坟墓迁出。1980年后,仍有零星坟墓未迁,政府批准,发布公告,通知坟主限期迁移,对无主坟墓,就地深埋处理。
    五、五荒承包经营
    为帮助农民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扩大生产规模,鼓励农民增加投资,培养地力,实行集约经营,提高经济效益,1983年秋,县、乡(镇)两级政府,在家庭承包取得经验以后,不断总结完善,大胆解开“以粮为纲”的“绑绳",开通多门路的生产渠道,动员全县广大农民大搞“五荒"开发。9月19日县委对“五荒"承包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对“五荒”除集体留一部分做为牧场、草原和多种经营生产基地外,其余全都承包到户,落实经营承包责任制。由公社发给承包者证书,明确经营权利和承包期限。集体的人工林、天然次生林也采取承包的办法落实到组、到户去进行补植和管护。在承包“五荒"过程中,克服平均分配的做法,根据承包者的经营能力,多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专业户,这些专业户承包的责任田退出来,由有经营能力的粮食专业户经营,促进了粮食生产专业户和工副业生产专业户同步发展。
    据1985年7月12日县委农工部汇总的材料记载,全县可利用的“五荒”面积为345 817亩。其中:
    承包荒山211 380亩,占应承包面积的97%,承包户3 720户。
    承包荒水7 200亩,占应承包面积的43.2%,承包户560户。
    承包荒草17 400亩,占应承包面积44.3%,承包户1 300户。
    承包荒坡10 300亩,占应承包面积78%,承包户5 300户。
    承包荒滩7 200亩,占应承包面积的63.5%,承包户2 700户。
    共计承包占"五荒"面积的73%,承包总户13 580户,占总农户的34.3%。
    "五荒"承包后,打开了多种经营的门路,使千年沉睡的资源得到了利用,扭转了弃富于山,弃富于水,弃富于牧,守着聚宝盆无钱花的被动局面。由于植树造林,增加覆盖率,由恶性循环变为良性循环。全县承包荒山成林面积达14.22亩,开垦荒沟种植粮食作物3 200亩(其中水田1 700亩),养鱼84亩,放养鱼苗78万尾。发展养羊专业户28户,养蚕专业户17户,养蜂专业户46户。以林为主的5 000户,以牧为主的1 500户,以渔业为主的100户,林牧结合的1 421户。1984年通过"五荒"承包发展多种经营项目就有30多种,共收入30.3万元,占全县农村副业总收入的4.2%。1985年全县"五荒"收入114.2万元,开发承包户平均收入84元,人均收入20元。满天乡刘福屯,有60户农民,其中40户养奶牛50头,12户养黄牛45头,牧业总收入70万元,户均收入1 300元。该乡张大房子村,全村107,户,501口人,将1 260亩荒山全部承包,由于各方面积极扶持,全部造上了林,人均有林面积2.51亩,人均有树650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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