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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三篇 农业
 
 
第二章 土地
 
 
第三节 管理机构
 
 
    1961年省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以后,县政府成立土地草原管理站,隶属农业科领导,负责全县土地管理和草原建设。
    1981年,在贯彻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的同时,县成立了土地管理委员会,由县长兼任主任,农业局长任副主任,负责审批征用机关、单位用地和解决土地重大纠纷,日常民宅占地、职工用地等均由县土地管理站负责安排处理。是年将草原管理工作划出,隶属畜牧科领导。
    1981年,将土地管理站改为土地管理办公室(简称土地办)。是年,全县进行土地清查,除森林占地外,其他土地均发给了土地证明。
    1985年县土地办有编制8人,负责全县地政管理、资源规划利用、处理各项用地审批和违法占地及土地纠纷。为加强基层土地管理工作,各乡(镇)设专职土地管理人员1人(全县共14人),专门抓土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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