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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从1959年引进第一台拖拉机起,到1985年的26年间,拖拉机的经营管理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59年到1961年,为社有队营时期。1959年吉兴公社集资购入第一台拖拉机。1960年国家又投放给木兰县东方红--54型拖拉机3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社有队营,重点使用"的指示精神,在吉兴公社吉兴大队进行机械化试点工作。把国家拨给的3台拖拉机全部投放给吉兴公社,其所有权属吉兴公社,由吉兴大队经营。无论本大队或其他大队使用拖拉机,都按作业量收费。农机队人员实行"工资日薪制"。这一时期,由于作业量大,机具状态良好,加之,农机局技术员亲自参加机耕队作业和指导,经济效果较好,达到了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并初步摸索出一些经验,为农业机械化奠定了基础。
第二阶段,从1962年到1963年,为国有国营时期。当时因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基础薄弱,群众在思想上对农业机械认识不足,又无力购买大型农业机械,采取"国有国营"的方式,以示范作用引导农民向农业机械化方向努力。
1962年春,首先将吉兴公社所有的拖拉机收归国有,建立了木兰县第一个国营机械管理站。1964年春,先后建立了木兰镇、柳河、大贵、东兴4个国营拖拉机管理分站,至1969年,各公社都建立了分站,各站有各站的服务范围,据1964年5个国营拖拉机分站统计,拥有拖拉机30台,其中25台链轨车。为全县12个公社翻、耙、起垄。由于技术力量薄弱,管理不善,当年亏损60.6万元,平均每标准亩亏损0.41元。
第三阶段,从1969年到1981年,为"队有队营"时期。首先于1968年3月在五站拖拉机分站试点,撤销国营五站拖拉机分站,将4台拖拉机下放到4个大队经营。于1969年3月又相继撤销了柳河、大贵、东兴拖拉机分站。当年7月又撤销吉兴国营拖拉机分站。将国营的46台拖拉机全部采用折旧、变价的形式投放到各生产大队。为加强对"队有队营"拖拉机的管理,各公社相继建立了公社农机管理站,各公社由一名副主任专抓农业机械工作。各大队有一名副大队长亲自管理农业机械。
在这个阶段中,为了加强机耕队管理,从1977年开始在全县推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标准亩收费"的办法。机耕队本身独立计算成本和盈亏。出现亏损,不能下摊给生产队,只能从自己盈余中弥补,没有盈余的暂时挂帐或用大修提存、折旧费垫支,以后有盈余再补还。对盈余的处理,一部分用于奖励费,大部分留作积累,增强机耕队扩大再生产能力。
第四阶段,1982年至1985年,这段是由大、小队集体经营,改为农户联营或农户自营。由过去单一的集体办机械化,转向千家万户兴办机械化,出现了个体办农业机械的热潮。1985年年末统计,全县个体和联户拥有农业机械10 858台。为适应农机经营形式的改变,原各乡(镇)的农机管理站,改为以服务为主的农机管理服务站。为了方便农机户的生产,在满天、新民、新胜、龙江、吉兴、东风、五站、建国等八个乡(镇)建立起农机供油点,大大方便了群众生产用油,节约了运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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