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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三篇 农业
 
 
第六章 养殖业
 
 
第四节 渔业
 
    
    一、自然水域捕捞
    木兰县天然水域辽阔,水产资源丰富,自开发以来,人们就以渔猎为生。清同治元年(1862年)黑龙江将军特普钦奏准,于呼兰城所属的松花江北岸,呼兰河以东270余华里,设立民用网场11段(每20里为1段),对渔民进行管理,禁止私捕。并开始征收网场课,每段网场年征收课银20两。木兰境内80里长的松花江分4段,由赵玉喜、孙连甲等2人分别领有,专司捕捞,每年上缴网银80两。据1937年(伪满康德4年)《木兰一般状况》记载,松花江木兰段年捕捞水产品11.59万斤。
    自然水域渔业生产1955年前是自生自捕,一般多为农闲分散进行捕鱼。1955年农业。合作化后,个体渔业户开始组织渔业互助组,当时有个体渔业户100户,劳力101人。1956年成立了渔业合作社,年捕鱼82吨,1957年捕鱼达430吨。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时,渔业社改为渔业生产队,是年捕鱼200吨。1959年渔业。队发展到185户,劳力185人,年捕鱼200吨。以后,鱼产量逐年下降,其主要原因是松花江水污染越来越严重,天然水域水产品越来越少。70年代末,由于松花江水系的治理,污染程度减轻,天然水域水产品开始有所增加,1985年天然水域捕捞水产品达109吨。    
    二、人工养殖
    1957年开始自然水域人工养鱼,五站泡子沿试办了渔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养殖产量320吨,1960年养殖产量高达450吨。随着水利事业的发展,广泛利用泡泽、湖泊、水库、池塘养鱼,养鱼水面逐年扩大。1981年放养水面已达2.36万亩,年产鱼86吨,1982年,年产鱼118吨。
    1983年实行承包后,养鱼户和养鱼水面有较大发展。全县有水面75万亩,养鱼水面2.1万亩,占总水面的2.8%,产鱼282吨,养殖产量为118吨,占总产量的41.8%。
    1984年养鱼水面2.14万亩,占总水面的2.85%,产鱼292吨,养殖产量为150吨,占总产量的51.3%。
    1985年养鱼水面2.4万亩,占总水面的3.2%,产鱼353吨,养殖产量为244吨,占总产量的69.1%。
    近年来养鱼户发展较快,1984年有养鱼专业户、重点户118户,1985年发展到262户,比上年增长1.2倍。其中涌现出小水面高产养鱼户有186户,亩产200斤以上有31户,亩产150斤以上有69户,亩产100斤以上有86户;纯盈利5 009元的有32户,3 OOO元以上的有32户,2 000元以上的有103户,1 OOO元以上的43户。鱼种生产,1983年有鱼种池262亩,其中越冬鱼池44亩,生产鱼苗76万尾。到1985年有鱼种池265亩,比上年略有增加,其中越冬鱼池51个,比上年增长11.5%,生产鱼苗124万尾,比上年增长16.3%。1985年成鱼养殖面积(附表)、1985年水产品生产量(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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