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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三篇 农业
 
 
 
 
第七章 副业
 
      
    1945年,全县的副业生产,以家庭手工业为主,规模小,技术落后,收入低,经营分散,副业发展极为缓慢。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副业生产,纳入了农业生产计划,统一安排生产。根据木兰山区特点,组织劳、畜力上山"倒套子",拉运木材。组织家庭闲散劳力编土篮子、秫秸席、箩筐、簸箕、穴子、条帚、柳罐、笤帚等。水田地区组织群众打草袋、草绳。此外,还利用当地资源,组织群众从事打猎、捕鱼、挖药、采集山产品等副业生产。1956年,农业实现了合作化后,集体副业有所增加,农产品加工每年占总收入的10%。在发展集体副业的同时,也发展了个人种植果树、养蚕、养蜂、养鸡、养鸭,采集山产品等家庭副业。1958年以后,由于"共产风"的影响,社员的家庭副业处于停滞状态。1959年至1961年3年困难时期,社员家庭副业有了一些发展。
    1963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副业生产也十分活跃,是年副业收入达168.8万元,占农村总收入的13.3%。
    "文化大革命"时期,家庭副业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加以"割除"。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了副业生产大发展的新时期。1978年副业总收入占农村总收入的12.4%。1981年副业总收入已达410.1万元,占农村总收入的16.7%,4年平均年增长1%以上。
    1981年到1985年的5年里,副业总收入3 267万元,年平均收入653.4万元,5年平均占农业总收入的10.8%。
    全县副业生产,大体可分为采集、编织、运输、狩猎、果树等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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