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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三篇 农业
 
 
第八章 林业
 
 
第四节 林政管理
 
    
    解放前,对山林只采伐不保护,森林资源破坏非常严重。1825年,哈尔滨资本家在木兰县境内收购木材,五站设有木场,收购木柈子、木炭、圆木等运往哈尔滨,每年运出木材量达20万立方米。1873年资本家在木兰开办兴南、兴北和铁嫩公司,大量招收工人进山开荒种罂粟、烧木炭,无限度对森林进行破坏。1932年,日军侵占木兰后,疯狂地掠夺木材资源,伪县公署名义上管理森林,实际上并没有管理。
    1946年至1948年,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山林权统一收归国有。实行"靠山、吃山、养山"政策,允许群众进山采集山货、清山采伐。
    新中国成立以后,县委、县政府对林业的恢复和发展极为重视,认真贯彻国家护林法令,坚持"护林有功者奖,毁林者罚"的护林政策,依靠群众封山育林。县政府做出护林规定与具体措施,建立基层护林组织,划定森林保护区,配备专兼职护林员。1948年,木兰建林业所,归通河林业局领导。1950年8月,木兰县林业机构由通河划出,成立木兰县农林科。同年,在柳石、五站、东兴、利东4个区,建立4处护林站,1处国营苗圃,各区政府配备了林业助理员。护林员变专职干部后,各村武装委员兼管林政工作。1954年,省政府为加强木兰县林政工作,派森林武装警察12人来县内,配有摩托车1台,检查入山人员是否持3证(狩猎、入山、枪支证),以利封山育林。
    1958年,农业、林业、水利并为农林水利局。1959年6月省林业总局成立后,木兰县设林业局,下设白杨木、沙河、元宝、三合屯、四屯、七屯、太平7处中心林场。
    1961年,县林业局迁往东兴,木兰镇设办事处。当时7处林场6处停办,只保留三合屯林场,下有2个分场。由于处于自然灾害时期及社会治安方面的原因,违反林业政策案件达1 077起,盗伐木材268立方米,盗卖木材3 111株,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司法部门对这些案件分别作了及时处理。为加强管理,1962年,林业局下设建国、太平、利东、满天、柳河、石河、五站、新胜、北新9处林场,1965年,合并了五站、新胜、北新3个林场,全县仍有6处林场,47处护林站。
    1979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颁布,国家和地方的木材生产全部纳入国家计划。1980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全县开展了林业大检查,每年有组织、有领导的检查2~3次,本着对大案不跨年,中案不过季,一般案件不过月的原则,对发现的大小案件做了及时处理。
    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是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的决定之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分片包干林政工作,县、乡(镇)、村建立责任状,以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政策,发生事故逐级追查。县政府颁发林权证、自留山执照,实行奖罚制度,调动了广大群众造林、爱林、护林的积极性。在多年的林政工作中,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与先进人物。1985年,松花江行政公署授予大桥检查站为先进集体的光荣称号,林政管理成绩突出的个人也受到了地区行署的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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