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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三篇 农业
 
 
第九章 水利
 
 
第三节 水利管理
 
 
    一、灌溉组织管理
    沦陷时期,东兴县(今东兴镇)农民自发的组织了一个以朝鲜人车铁秀为首的水田组合(水把头会),负责组织当地农民修坝种稻,这是木兰县最早的水田管理机构。    
    1949年3月11日,木兰县开始建立水利组织,在第一次水把头会议上,详细研究了对水田工作的领导,建立区(村)水利基层组织,制定组织条例和实施办法,当时起到了一定作用。
    1953年3月,根据省政府53号指示,县建立了3个灌区管理站,即第二区(今东兴镇)东兴灌区站、第四区(今建国、五站乡)胜利灌区站、第六区(今利东镇)利鲜灌区站。另外还有3个区,设4个灌区管理员,负责全县水田灌溉管理工作。
    1956年,在柳石、大贵设两处灌区站。至此,全县共有5个灌区管理站,初步形成了灌溉管理工作网。1960年,全县设3处国营灌区管理站,即香磨山灌区管理站、尖山子灌区管理站、白杨木灌区管理站。
    1984年,水利站撤销后,全县设有万亩以上国营灌区管理站2处(香磨山、白杨木站),社营灌区管理站1处(柳河灌区)。香磨山灌区管理总站下设东兴、新民、大贵、利东、吉兴5个分站。14个乡镇各设1名水利助理员。基本形成了万亩以上灌区设站,下设分站的组织管理网。
    二、工程管理
    民国12年(1923年),木兰开始有了水田,到1942年(伪满康德9年)的20年间,农民种稻所用的引水工程设施均采用压临时性拦河坝灌溉。1942年(伪满康德9年)5月15日,在木兰达河尖山子处修1处堆石拦河坝和一座钢筋混凝土进水涵闸,这个工程是木兰县第一个永久性灌溉设施。
    1958年以后,各公社大兴水利工程。在工程管理上,实行中型水库由国家设立专管机构--香磨山水库管理站,万亩以上国营灌区由国家设立灌区管理站,渠道工程和干渠由灌区管理站统一负责管理养护和维修,分干渠以下由受益乡镇按受益面积分段负责管理、养护、维修和使用。斗渠及田间工程由受益村、屯,自修、自管、自用。
    小型水库及灌区按其规模和受益范围建立管理机构,由村成立水库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小型塘坝、拦河坝工程由所在村自建、自管、自用,技术指导由乡镇水利助理负责。井、站工程由工程所在村、屯自行管理。打井、建站由县水利部门和受益单位签订合同,建成后统由乡镇直接领导。
    三、用水管理
    1952年,木兰县人民政府提出了"合理使用水量及群众性的养护工程民主化,提高工程效益,达到用水正规化”的要求。从而,增加了水田面积,保证了灌溉用水。主要做法:
    (一)建立用水制度,经民主规定先后灌溉地点,按支线的远近与水田面积多少和地势岗洼的自然条件,规定日期进行灌溉。
    (二)改进用水方法。改深水灌溉为浅水灌溉,提高水温,节约用水。
    (三)改进耕种方法。改散播为条播、插秧,解决了集中用水、抢水的矛盾,并节约种子,减少投工。   
    (四)实行上下游定期轮灌。按水线长短定期给水,打破区与区的界线,按照上游照顾下游的原则分配水量。
    1982年,万亩以上灌区和重点小型灌区以乡镇为单位,采取“以渠定地,以地定水,干分支轮,定量包灌,补水自用和自调余缺”的供水方法。春灌前制定灌溉制度,编制用水计划,签订供水合同。实行水量包段制,机动灵活供水,按每亩600立方米水为标准,各乡镇供水量范围内机动灵活,自调余缺。根据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用水单位分散,用水时间集中的特点,采取集中放水,加大流量的办法缓解上下游抢水的矛盾,减少水量损失。    
    四、财务管理
    木兰县水利事业的财务管理由县水利局主管,局内设计划财务股,负责全系统的水利财务管理工作。1953年,县统管灌区的水利经费收支。1971年,水利事业发展后,各公社成立水利站,对所需费用年初编报计划,县按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拨款,年终决算。1982年,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对水利事业经费制定了新的管理办法,在工程经费使用管理上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金额承包制。在基本建设和重点工程建没中,实行定设计、定任务、定投资,包材料,保证质量和安全,验收奖惩。承包工程的物资供应由工程建设单位同排灌设备物资公司按工程设计材料量签订供货合同,所需投资按承包合同预算指标和施工进度分次拨给施工单位。验收奖惩由投资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按合同要求进行。
    (二)先筹后补合同制。主要在机电井、站和防病改水工程建设上实行。办法是由投资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签订先筹后补投资合同。工程建设单位按合同将自筹款上交水利局后,投资单位按合同付给国家投资的设备,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三)预算包干制。一般小型农田岁修工程和一般水毁工程,由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预算做出财务预算报县审批后,依预算指标和工程进度分次安排拨款。预算包干资金节余留用,超支自筹,节余部分50%用于本乡水利建设,20%上缴县、30%用于水利站自身建设和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行政经费,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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