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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前,太平地区的税种有:烟、麻、酒、马,牛、羊、猪等税。
东北沦陷时期实行两种税收,即国家税和地方税。当时的国家税分个人所得税、消费税、流通税3大类。1935年哈尔滨特别市颁布《啥尔滨特别市税务条例》,该条例属地方税。规定营业附加捐、地捐、房捐、户别捐、杂捐5种。其中杂捐又分为车捐、船捐、渔业捐、动产取得捐、屠宰捐、观览捐、粮捐、狗捐、土地增价捐、狩猎捐、电灯与电热用费捐等11个项目。东北沦陷后期(1940-1945年)结婚请客,还要交宴会税。
哈尔滨解放后,废除东北沦陷时期的税制。1946年11月太平区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哈尔滨市税务条例》实行了货物税、车船牌照税、摊贩税、延用了营业税、所得税,取消了自由职业税、勤劳所得税和特别卖钱税中的妓院税。在货物流通中,规定根据货物性质不同,税率有高有低,迷信品、烟、酒、油的税率为100%。
1950年,根据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细则》规定。在太平地区开征的税收有10种;货物税、交易税(棉花交易、土布交易、粮食交易、牲畜交易、药材交易)、工商业税(营业税、所得税、摊贩营业牌照税、临时商业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地产税、屠宰税、特种行业行为消费税、存款利息所得税。1953年,根据国家对原工商税进行重新修正,全区税收除农业税外,工商税收剩下12种。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1958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条例》,全国实行分地区的比例税制,采取稳定负担,增产不征税的政策。1958年税制改革中,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工商业税中所得税,改为1个独立税种,即工商所得税。
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改变了"个体经济负担轻于集体经济,合作商业的负担轻于其它集体经济"的不合理状况。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经过这次改革,工商税收有9种: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关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集市贸易税。1973年,国家进一步改革工商税收制度,试行了工商税。改革中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保留对个人和外侨征收房地产税、牌照税、屠宰税。将原工商统一税税目进行归类、简化,对少数税率进行了调整,取消了中间产品征税。改革后为9个税种,除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外,其它税种没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贯彻落实,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革。1983年实行利改税,将国营企业的上缴利润,以法律形式转化为国营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再用调节税办理,调整了企业的积累水平,推动了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1984年,太平区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国家将原工商统一税一分为四,即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增设资源税、奖金税、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除军工、邮电,外贸、农牧、劳改企业暂不实行所得税外,其他全面实行了国营企业所得税。至此,工商税收有21种,其它税收3种,共24种。1985年,全区税种共30项: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盐税、关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特别消费税、印花税、宴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屠宰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调节税、建筑税、城市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农业税、烧油特别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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