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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区志》
 
 
第八篇 财政 税务 金融
 
 
第二章 税务
 
 
第三节 征收
 
       
    一、征收
    民国时期(1912-1931)太平地区烟、麻、酒、马、羊、猪等税。由税捐分卡征收。一般情况下,夏季是税收旺季,税收人员增加,冬季是税收淡季,税收人员减少。
    东北沦陷时期(1932-1945),国税由税捐局征收,地方税由伪市公署财政局征收。捐税交纳期限分年税、季税,日时税,并规定当时的税率、税额,如营业附加捐为本税4%,杂捐项内规定,农民大车每辆4元,脚踏车每辆2元,自家用人力车8元,1O吨以下摇橹船每只4元,渔网船每季每组2元,宰牛每头2.5元,宰猪、驴每口(头)1.5元,养狗每只1元,征粮(黄豆、大米、小米)每吨收税O.35元。
    商业方面的营业税,根据资金多少定为12个等级。1-2级每年交5 000-6 000元。5级以上店铺、流水贴印花,每本1元。现金帐每年贴一次,3年复查一次,根据买卖发展状况,决定提级或降级。小摊贩发许可证,每季交一次印花税,税额多少按经营情况估算。1941年以后,日伪统治者为了更多地搜刮和掠夺,搞起了行业组合,所有物资均被组合机构控制,税收加重,税种繁多。
    1946年5月,太平区恢复税收,当时税收主要是对进入哈尔市的各类物资进行检查。查明品种、数量进行征税,然后在税票上打"验讫",对外运货物检查纳税后放行。当时屠宰业偷税漏税严重,常常进行夜间检查收税。对摊贩收税一般是一次估税。当时税务制度不健全,对偷税漏税者罚款多少无明确规定,凭税收人员自行决定。1947-1952年,太平区税收由道外税务分局征收。
    1953年,太平税务分局成立后,工商业各税由太平税务分局征收,农业税由区财政科征收。征收办法,根据纳税单位或个人不同条件采取不同征收方式。1、定等定额;主要适用于经营情况稳定,没有记帐能力的个体经营者,采取典型户调查,用不同典型户做定等定额依据。每个行业确定3-5个等级。2、核实征收:主要适用于虽有帐簿,但记帐能力差,经营情况不够稳定的个体经营者,采取业户自报,税务局逐户审查,确定应纳税额。3、按帐征收。适用于帐目设置健全,入帐凭证真实可靠,记帐认真,不偷税漏税的经营者。4、"三自"纳税;凡设有专门财务机构,专职财会人员,帐目完整,认真执行财会制度的国营、集体企业或机关、团体、事业、部队等单位办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计算税额,自行填写税款缴纳单,并自送开户银行。5、代扣代缴:由税务机关委托生产厂或批发部门代扣代缴。此外,还有巡回征收、卡口检查复收、辑私征收等办法。
    从太平区税收情况看,1950年至1958年这个阶段的税收工作对加速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起到了促进作用。
    1962年至1966年,是税收工作稳定发展时期,税收额逐年稳步增长。"文化大革命"(1966-1976年)中税收工作遭到破坏,使国家受到一定损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区税收收入年年增长。1984年,税收达8 337万元,比1978年的5 685万元增长46.4%,平均年增长7.76%。
    自1950年至1984年,太平区为国家收税107 760.1万元。历年税收收入及企业户数统计表(附表)
    二、减免税
    1949年-1952年,遵照毛泽东主席提出的"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太平区对工商业采取了扶持政策,实行减免税,在贯彻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时,对个体手工业者和私人工商业者采取了改造政策,相应实行了减免税。1958-1961年在大办工业中,为了扶持工业发展,对一些企业实行了减免税收。1961-1963年对经营亏损和关停、并转、无力负担税收的企业,按税收政策规定实行了减免。在农业方面,对受害地区也实行了减免农业税的政策。"文化大革命”期间税收工作受到冲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新建的企业,采取优惠税收政策。并且通过减免税和借调周转资金等方法帮助有困难的企业摆脱困境,发展生产。哈尔滨制药七厂生产亏损,借给周转金24.3万元,扭转了将要倒闭的局面,1984年,该厂盈利100万元。哈尔滨颜料厂,是以生产立德粉为主韵工厂,由于设备陈旧落后,产品质量低劣,产量少,成本高,连年亏损,立德粉又是我国的短线产品,国内生产供不应求,需靠进口补缺,税务部门对其采取免税、减税等办法,扶持该厂发展立德粉生产。5年来,先后减免税350万元。该厂较快地改造了陈旧设备,建立起一个设备先进的立德粉车间,年产量达7 000吨,比改造前增加产量4 000,产品质量大幅度提高,使企业扭亏为盈,进入全市先进企业行列。
    从1975年至1985年,共减免税1 369户,税额达3 110.5万元,以税还贷74户,税额949万元。1985年全区减免税和以税还贷875.4万元。历年减免税和以税还贷统计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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