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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区志》
 
 
第十篇 军事 司法
 
 
第二章 公安
 
 
第四节 户籍管理
 
   
    一、户口管理
    1947年春,为了加强对城市居民的管理,哈尔滨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门部直接抽调人员,成立户口工作队,经过培训,派到各区向居民宣传建立户口的意义和目的,协助各区公安分局完成本区建立户口工作。
    当时户口分4种:第一种是居民常住户口,第二种是公共户口,即单位集体住宿人员的户口,第三种是双重户口,即在家中有正式户口而不在家常住,长期在外地工作的(用红墨水填写),第四种是部队战士与人民警察,不建立户口。太平区户籍管理工作是在市公安总局户籍部门领导下。由一批户籍管理人员到各街政府,任专职户籍员,负责户口管理工作。
    1948年成立公安派出所,市公安局将户籍管理工作业务下放到派出所,户口原簿则集中在区公安分局行政股。同年冬发放居民证。居民证分两种:一种是正式居民证,一种是有各种劣迹人员的临时居民证。1949年,太平区户籍管理业务全部下放到派出所,分局户籍股(原行政股)只负责检查各所办理的户口手续,统一上报市公安总局,监督各所的日常户口管理,处理疑难问题,综合年终户口大统计等工作。这期间取消了双重户口,将公共户口改称集体户口,除解放军外,民警也建立了户口。派出所划分了户籍担当区,600户左右划为1个户籍责任区。1953年又在郊区建立了户口。1956年将传统的按生属相计龄办法改为公历计龄,同时将户口簿改为32开大的硬皮户口簿。取消了民警下担当区携带的辅助簿。1982年又将硬皮户口簿改为造革皮面的袖珍型户口簿。
    二、重点人的管理
    重点人口,在1966年前习惯称"地、富、反、坏"四类分子,就是"戴帽"的地主、富农分子,判处管制公开身分需要群众监督改造,或刑满释放、或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对这些人的管理办法:一是在他们的住处周围,公开他们的身份和犯罪事实。建立群众性的几个人或1O来个人的包监小组,叫做"十个好人夹一个坏人";二是对他们实行月考、季评、年升降,也就是对他们接受改造的态度和改造的情况1个月由担当区民警考核1次,1个季度评审1次,1年由派出所进行总评。对改造好的,指出问题继续监督改造。对已经摘“帽子”又继续犯罪的,或者隐瞒身份和罪行被发现又不够依法判刑的,经批准重新戴上“帽子”,监督改造。
    70年代,太平区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和打击各类犯罪分子活动中定为"四类分子"的共有千余人。这些人一是在1948年土改中,定为地主、富农,二是在1957年反右中定为右派分子,三是在1965年"社教"和"文化大革命"中定为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随着工作的深入和对政策的正确理解,纠正了对"四类分子”审定范围过大的倾向,对改造好的陆续摘掉“帽子”。因此,被监督改造的"四类分子”人数日益减少。1979年,遵照上级指示,将“四类分子”全部解除监督,恢复了他们的公民权利。在新形势下,按照新的规定,对有刑事犯罪可疑的7种人(1、有进行刑事犯罪活动可疑的人;2、有进行反革命活动可疑的人;3、其它有可能危害社会治安的人;4、被判处管制、服刑、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5、因个人利益得不到满足,个人主义严重膨胀对现实极为不满,有可能铤而走险的人;6、刑满释放,解除管制,解除拘役,解除少管,解除教养、强劳、劳教保外后,有可能继续进行犯罪的人;7、纳入帮教的失足青少年)进行重点管理,帮助教育、疏导转化、掌握动向,以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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