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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11月10日,太平区建立人民检察院。全院共3名工作人员。(检察长1名,检察员1名,书记员1名),院址在东直路383号。1957年检察院机构逐渐健全,全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人员增至19名。下设监督组、自侦组、侦查监督组、审判监督组、秘书组,各组均设检察员和书记员。1958年"大跃进”时期,在法律虚无主义的干扰下,检察院缩编减员,只办理批捕、起诉手续,其职能由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变为只履行刑事案件手续的办事机构。全院人员减为9名。1968年初,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实行军管,1973年,军管撤销后,原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1978年3月,全国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重建各级人民检察院。1978年末,太平区着手区人民检察院的重建筹备工作。1979年5月12日太平区检察院正式开始工作。重建后,太平区人民检察院定为科级单位,编制24名。1982年,检察院定为处级单位。1983年11月,检察院地址迁至一机路7号。1985年全院组织机构6科1室,即刑事检察一科(承担侦查监督和审查批捕工作)、刑事检察二科(承担审判监督和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法纪检察科(承担对侵犯公民权利和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侦察、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经济检察科(承担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监所检察科(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劳教部门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控告申诉检察科(依法保证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申诉的权利,承办认为该办理的申诉案件)、办公室(负责文秘、政工、文书档案和行政后勤工作)。检察院全院54人(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检察员12人、助理检察员16人,书记员14人,法警6人、工作人员2人)。
检察院重建后,经太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成立了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主持,委员由各科、室负责人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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