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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区志》
 
 
第十篇 军事 司法
 
 
第三章 检察
 
 
第四节 监所检察
 
   
    50年代末~60年代中期,太平区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主要是对太平公安分局拘留所在押人员是否服从管教,管教人员有无违法行为以及拘留所的口粮标准、卫生防疫情况,进行检查。
    太平区检察院重建以后,设监所检察科,根据监所检察的职权、任务,对太平看守所进行依法检察。
    1985年3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将哈尔滨市东风劳动改造管教支队、长林子劳动教养管理所划归太平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从1975年5月~1985年4月,太平区检察院共受理"两劳"人员再犯罪案件25件30人,其中包括"两劳"人员脱逃和脱逃后盗窃、诈骗等犯罪案件。经过审查批准逮捕6件6人;提起公诉1O件10人,均作加刑处理。受理管教干警违法犯罪案件3件5人,经过审查,起诉判刑1件1人,不追究刑事责任1件3人,正在处理1件1人。
    1985年9月25日,太平看守所3名在押犯逃跑,区检察院及时协助看守所总结经验教训,改进规章制度。1985年,太平区检察院对东风劳改支队的警戒、看守、卫生、用水污染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对全区缓刑、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管、制等"五种人”与公安派出所制定了监改措施与联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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