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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区志》
第十篇 军事 司法
第四章 审判
第四节 民事审判
太平区法院建院初期,在民事审判中贯彻便民原则。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携卷下乡、下街、下厂。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就审。50年代末,贯彻以"调查研究,就地解决为主"的方针。80年代,按《民事诉讼法》关于"应当着重进行调解"的精神,在办案中疏导思想,转化矛盾,排难解纷,使民事审判呈现出判决案件少,上诉案件少,发回重审少,未结案件少和调节率高的局面。
1966年以前,太平地区民事案件,比较突出的是婚姻家庭纠纷,比较典型的是婚姻自由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案件。1974年,法院重建以后,民事案件中财产权益、财产继承的案件大幅度增加,离婚、抚养、赡养以及培偿、债务等案件,大大增多,而且呈逐年增长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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