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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区志》
 
 
第十三篇 卫生
 
 
第一章 医疗单位
 
 
第四节 医疗制度
 
       
    一、公费医疗
    1953年,全区开展公费医疗。规定医疗单位及公费医疗范围(凡未经指定医院同意,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自找医生看病,用费自理)。干部患病应在指定医院就诊治疗,凭证据报销药费。尽量不转外地治疗,如病情确需转外地治疗或疗养者。可由就诊医院出示证明、经本单位领导同意,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方可。医药费严格按着财政、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服用补药,除病情危重者一律由个人自费,对自找医生,自购药品,自请按摩人员,未经批准住疗养院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负担。
    中西药品使用范围。门诊用药不超过3天剂量,特殊情况由主治医批准方可增加剂量。
    全区享受公费医疗人数为5 028人。1982年全区公费医疗费支出16.08万元。1985年全区共开支公费医疗费32.86万元。1982年后,公费医疗超支较大,主要原因是机关干部和教师人员增加,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年龄老化。患病较多、较重,药品更新,中药提价等。
    二、合作医疗
    1973年,太平区开始在东风公社联胜大队进行合作医疗试点,同年,又在民主公社友谊、胜利、民富、庆丰、光明等大队办起合作医疗。合作医疗采取两级负担医疗费的办法,东风公社的联胜大队社员每人拿2.5元,不足部分由大队负责,民主公社各大队负担50%医药费,社员负担50%医药费,大队按生产队社员比例从公益金提取,1974年4月,东风公社向9个大队推广联胜合作医疗经验,5月,东风公社全部实现合作医疗(同东风医院联办合作医疗,危重患者转东风医院就诊)。1982年,全区农村都建立了合作医疗组织。1985年,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全部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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