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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区志》
 
 
第二篇 城市建设
 
 
第二章 市政管理
 
 
第一节 土地管理
 
   
    一、土地收归国有
    1946年哈尔滨解放后,太平区根据不同的所有制关系,对土地分别采取了没收、接管、赎买、征用等政策。赎买指赎买资本主义工商业主所有的土地和资本主义性质的地产公司及大房产业主所占有的土地。征用指征用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和个人土地。同时,宣布城市土地国有。
    1947年,太平区人民政府没收了伪太平矫正辅导院和太平会馆占有的土地。1949年,为了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人民政府通过支付土地补偿费的办法,征用了一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并使这一部分土地归国家所有。1954年2月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每年均向国家缴纳少量的土地使用费。1956年和1959年,人民政府分别将孔祥延、陆权保、刘玉英等房产业主的房产200多间所占的4 500余平方米的土地收归国有(房产也均没收为国有)。
    二、土地使用
    1964年2月24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决定,全民所有制单位经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或拨给、的公产,还是单位出资购买的私产,都作为企业的资产,不必向政府缴纳租金或土地使用费。企事业单位用地,由市建委和市规划土地局审批。居民建房用地,归市房地局太平区房管处与区建委联合审批。太平房管处负责审查、勘测,并根据地上物坐落情况予以核查。建委审查则与城市规划相统一。
    1970年,全区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土地36万平方米,每平方米征收土地使用费O.10元。全区年征收额为3.6万元。1977年,集体所有制单位用地60万平方米,每平方米征收土地使用费0.10元,年征收额6万元。个人用地交纳土地税,每平方米O.24元,1年1次交清。
    1984年开始对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合理收取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商业用地,每平方米年收费O.60元,工业和仓库用地,每平方米收费O.48元,自管住宅和文教、卫生、办公部门用地,每平方米年收费O.36元。1985年,全区集体单位用地64万平方米,年收费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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