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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国前的土地所有
清末以前,土地所有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属朝廷所有的土地为官地,一种是属满族人所有的土地称为旗地。当时从外地到这一带的汉族开荒户,开垦荒地后,都要到吉林省阿城县一带请来跑马占荒的八旗人(满族),经过招待宴请后,认下八旗人为"东家", "东家"发给地照,地方可耕种。每年得向“东家"交租子。交租子的方法是按粱、豆、谷3种平均交纳。如:当时韩家洼子、冯家洼子的农户要向大嘎哈(城高子)八旗人老赵家交租子。
民国时期(1912-1931年),大部分耕地由满,汉地主占有,公有地只有少数驿站地。贫苦农民租种土地,要认"地东家",向地主交租。买地或开荒需写文书到官府换税契,向官府交粮。
1931年-1945年,全部土地变为日本侵略者的"商附地"。在收缴土地的同时,由日伪统治机关按每亩伪币百元左右的价格发给原土地所有者,作为"补偿费",然后将土地租给原土地所有者,由他们再将土地租给无地农民。1934年(伪康德元年),日本侵略者还将阿什河两岸和松花江南岸(太平地区段)适宜种水稻的肥沃良田圈为日本移民“开拓用地”,以低价强行收买占用。据1939年12月《满洲开拓年签》记载,天理村移民占耕地744.17亩,组合开拓团的管理地为223.20亩。
二、土地改革
哈尔滨解放前,地主剥削农民的主要形式是雇工种地,出租土地和放高利贷。1946年4月30日,王家屯、袁家屯、冯家洼子、韩家洼子、北岗屯的贫苦农民,自发组织起来,斗地主、测量土地,分配开拓地(凡是有耕种能力无土地农民都分配)。拉拉屯一带贫苦农民组织起来,分了78部队仓库基地。5月4日,中央发布《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根据"五四指示"精神,哈尔滨全市开始了土地改革运动,成立了农村土改工作队。
6月15日,市委派姚学融带领农村土改工作队,进驻太平区13个村屯(今团结乡地区),开展土改运动。12月5日成立太平区农会,各屯相继组织起分农会。为保卫土改运动,成立了农民基干队,由石克义任队长,有队员60多人,队员配备长、短枪60多支。各屯建立了分队。土改运动大体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发动群众,划阶级定成份,斗争地主、富农和汉奸恶霸,第二步是调整内部,分土地、分果实,成立贫雇农团。为把土改运动引向深入,各屯又组织了以贫雇农为骨干的"扫荡队",屯与屯之间互相斗争地主、富农,进行“挖浮财”。1947年7月11日,王家屯、韩家洼子、骆斗屯、王家屯、沙坨子、冯家洼子等村屯,完成第一次土改任务。1947年10月10日中央公布《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决议》同年12月13日,太平区召开农民代表大会,讨论《土地法大纲》。针对土地分配不合理现象,成立分地委员会(由各屯选出15人组成),领导深入土改运动,重分土地,镇压破坏土改运动的坏人。各屯分土地权均交给贫雇农议定,按《土地法大纲》规定执行,对错划的地主、富农给予纠偏。农村土改运动历时2年,于1948年3月结束。经过土地改革,清算了地主、富农的财产,分了他们的土地,全区320家无地贫雇农都有了土地。每人平均分得土地2.05亩,实现了千百年来贫苦农民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的愿望。当时土地虽属国有,可是分配形式仍为私人占有,为土地所有者颁发了土地执照。
三、社会主义改造
社会主义改造,变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为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分四步进行,即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化。
(一)互助组
太平区农村互助组是在1952年春组织起来的。当时骆斗屯的农民,在本屯农民薛海的带领下,积极响应党中央提出的"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号召,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在全区第一个组织起互助组。互助组的发展类型和规模由小到大,由临时互助到常年互助,由牧畜插犋到劳动换工,由农业生产到副业生产。到1953年春,全区互助组已发展到255个。参加互助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0.8%。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4年春,骆斗屯各互助组联合起来,成立了和平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随之全区先后成立49个初级社,入社的农户占全区农户总数的70%左右。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耕畜平等入股分红,大型农具作价卖给农业社。生产实行"零活计件、整活包工、季节包工、常年包工"的包工生产责任制。合作社规模小的十几户,大的三四十户。合作社下分农业、副业等作业组。
(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9月,太平区委根据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精神,召开农村工作会议,会上传达毛泽东主席《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全区建社工作做了部署。同年11月,全区先后成立4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规模较初级社大。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高级社以原行政村为单位组建,一般为三四百户。划分若干生产队,对生产队实行定质量、定工日、定生产资料供应计划、定奖惩的"四定"生产制度。1956年太平区各畜牧互助组联合起来,成立了高级畜牧社。和平、前进、曙光等高级社相继成立了集体农庄。至此,全区农村全部实现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化。1957年,生产队推行包工、包产、包财务、定奖惩的“三包一定”生产责任制。多数生产队搞小包工,少数生产队搞分组作业,以产计酬,劳力评工记分。
(四)人民公社化
1958年9月,在全国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推动下,撤销了乡的政权建制,成立了政企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原朝阳区的联胜、和平、民主乡成立1个人民公社,名称为东风人民公社。同年11月哈尔滨市决定撤销朝阳、王岗、松浦3个郊区,成立1个滨江区。年末市委决定撤销滨江区,将各农村公社分别划给城区管辖,东风公社划入太平区。人民公社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管理"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土地等生产资料仍为集体所有。随着人民公社的建立,按照上级要求大搞“五化”,即生活集体化、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吃饭食堂化、小孩托儿化,并提出“吃饭不要钱,老人请进敬老院”的口号。农村公社普遍建立了集体食堂、托儿所、民兵组织,刮起了"共产风"。1960年,根据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和省关于整顿人民公社的指示,太平区分期分批地开展了整党整社运动,纠正了"一平二调"的错误。但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经济管理体制,党政不分,政企不分,在分配上实行"评工记分"的平均主义,阻碍了生产力的提高,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
从1961年开始,宣传贯彻《农村公让六十条(修正草案)》,按《六十条》规定,允许社员经营自留地小开荒,饲养猪禽等家庭副业。根据1961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关于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规定》,同年秋将东风人民公社划分3个分社,即东风、民主、团结农村分社。1962年2月中央发布《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经过半年多的工作,全区农村普遍实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生产体制。1965年全区掀起"农业学大寨"高潮,形式主义泛滥,平调现象又开始出现,社员的正当家庭副业被当“资本主义尾巴”割掉。在"文化大革命"(1966-1976年)中,由于极"左"思湖的影响,全区推行"大寨式记工",生产上"大帮哄",分配上"大锅饭”,致使经济管理混乱,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停滞不前。
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太平区农村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在东风乡长林村南井屯试行生产联产承包责任制,并逐步推行,使全区农业生产由不联产到联产,并承包到户。全区农村开始推行"四五一"(四统一、五定、一奖)管理方法。四统一是生产计划统一制订,机械、车马统一调配,财产统一管理,收益统一分配;五定是定人员、定作物、定产量、定收支、定工分;一奖是超产奖励。1980年后,开始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把土地及其他主要生资料承包到户,实行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至1983年,全区除东风镇红利村一、二、三队和民主乡民富二队,保持集体生产体制外,其它各村均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包产到户。
1984年,太平区深化了乡村体制和产业结构改革。在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小而全"向专业化发展。从1983年到1985年3月,全区农村"两户”(重点户和专业户)达到4 684户,其中,种植业1 102户(粮食专业户664户,蔬菜专业户438户),林业10户,畜牧业2 414户(养鸡专业户1 320户,养牛专业户167户,养猪专业户927户),养鱼专业104户,工业295户,交通运输业150户,建筑维修业3户,商服业323户,其它专业户283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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