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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
 
 
民族工作
 
 
【贯彻《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1990年,省政府确定哈尔滨市为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试点城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制定了贯彻实施《条例》的方案;举办了区、县(市)民政局长、民委主任学习班;分别召开部份少数民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族工作咨询委员会委员参加的座谈会,对《条例》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编印了5 000册《条例宣传提纲》。各新闻单位配合《条例》的宣传活动,播发了有关《条例》的新闻稿件l 4篇。市政府召开了贯彻《条例》协调会。在7个区的民政局机构内设立了民族宗教科,配备了专兼职干部;市有关部门还放宽了对民族企业的贷款条件,对有困难的民族企业给予适当减免税的照顾;在南岗、道外、太平等区增设了9个民贸网点;解决了《松花江》(市朝鲜文化馆主办的朝鲜族文学刊物)刊物的经费不足问题;为朝鲜族中学调入16名教师,为朝一中投资27万元扩建校舍,改善了办学条件。
    为适应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试点工作需要,市政府成立"哈尔滨市民族工作委员会"(非常设机构)。副市长范鹏绪任民族工作委员会主任,副市长赵明孝、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启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孙喜堂为副主任,委员由市商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部分少数民族上层人士22人组成。(傅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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