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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是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具有大分散、小集中的特点。全市有40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66万人,在全国散杂居城市中居第二位。其中,市区13.5万人,市辖县(市)52.5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市人口总数的7.01%,占全省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32.9%。全市少数民族成份数居全国散杂居城市第五位。其中,满族46.8万人,占全市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0.5%;朝鲜族13.4万人,占全市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20.9%;回族4.25万人,占全市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6.4%;其他少数民族1.55万人,占全市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2.2%。
全市有少数民族乡镇21个,占全市乡镇总数的7.9%。有少数民族村321个。全市有少数民族干部10 870人,其中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和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3 450人。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有少数民族代表66人;在各级政协委员中,有少数民族委员85人。全市有少数民族学校365所,有民族文化馆(站、室)222个,专业文艺演出团体1个,少数民族医院2所,卫生院(所)300个。全市有国有、集体民族企业70家,个体私营企业700余家。
全市建立朝鲜民族事业促进会、穆斯林事业促进会、满族联谊会、蒙古族联谊会、锡伯族联谊会和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族联谊会6个少数民族群团组织。1998年,出台《哈尔滨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9年1月1日起实施。(许龙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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